Re: [问题] 想问高雄帮忙处理卡债的公司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1-01-18 20:05:25
※ 引述《codevery0117 (砧板)》之铭言:
: 1.申请协商 2.申请清算或更生(不建议)
: 最后就是等协商方案下来,最多可以到180期利率0%这样
文长。
首先呢,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的部分,可以参考
https://reurl.cc/py7e0d
如果真的欠很多钱,真的建议不要摆烂,要积极处
理,金融机构的利息、违约金是很可怕的,很多人
到最后利息、违约金都是本金的好几倍。
再来,是不是更生、清算真的比协商不好呢,以下
稍微比较一下,大家自己评断。
首先,依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151条第1项规定,
你要更生或清算,应该要先请求协商,所以协商是
一个前置程序,也就是你没有经过协商就不能去更
生或清算。当然你也不能毫无理由就不同意银行提
出来的方案,我以“消债更”+“180 期”+“未
成立”查了一下最近的裁定,高雄近几年来的比较
少,不过台南的还蛮多的,像109 年度消债更字第
367 号就是扣掉必要费用后,还是不足以清偿银行
提出来的方案,法院就同意债务人进行更生程序了
;也有一些法院是认为方案是合理的,债务人不接
受就被驳回了,所以,要不要接受,请自行判断银
行的方案合不合理。
至于银行目前每月1期,180期,合不合理呢?
180期换算一下,就是15年。
而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53条第1 项第3 款规定,
更生的最终清偿期,自认可更生方案裁定确定之翌
日起不得逾六年。
也就是说,你用更生方案的话,原则上只需要还6
年,72期,除非有同款但书的事由,才能够延长到
8年,也就是96期。
180期合不合理,我相信大家自己有自己的尺。
如果进入更生程序的话,你要拿多少出来还呢?
依消债条例第64条第1 项规定,更生方案之条件已
尽力清偿者,法院应以裁定认可更生方案。
第64条之1 则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已尽力
清偿:
一、债务人之财产有清算价值者,加计其于更生方
案履行期间可处分所得总额,扣除自己及依法
应受其扶养者所必要生活费用后之余额,逾十
分之九已用于清偿。
也就是说你名下有财产的话,财产价值加上你6 年
或8 年内的可处分所得总额,再扣除自己和受扶养
亲属的生活必要费用,目前是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费1.2 倍计算,高雄一个人就是13099X1.2=1571
9 元,小孩的话,父母各负担一半,就是7859元,
父母的话就看兄弟姊妹人数,扣完之后的金额,你
在这6 年或8 年内把其中10分之9 拿出来还,法院
原则上就要认可你的更生方案了。
债务人照着更生方案还6年或8年,依照同条例第73
条第1 项本文规定,原则上剩下的就不用再还了。
二、债务人之财产无清算价值者,以其于更生方案
履行期间可处分所得总额,扣除自己及依法应
受其扶养者所必要生活费用后之余额,逾五分
之四已用于清偿。
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依照上面的算法,你只
要把其中5 分之4 都拿出来还,效力同上。
所以,建议可以算一算上面的金额,来评估银行提
出来的期数、金额合不合理,再查查户籍地法院的
见解(关键字其中要有“消债更”),然后决定要
不要接受,要是真的不合理,也不用硬著头皮接受
,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就是要债务人更生的。
如果真的不懂,对可以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会寻求
协助。
结论:欠钱不要摆烂,请积极清理债务,但要不要
接受金融机构的条件,请审慎评估。
最后,讲一个大家比较容易忽略的情形,债务人去
世时,继承人为了不继承债务,很多人知道要去抛
弃继承(当然现在原则上也是继承多少就还多少了
,就是)。
但是,债务人的被继承人去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等等)时,很多人以为就分遗产的时候不要分就好
了,106 年以前是可以的,但106 年之后,最高法
院认为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没有分得遗产是侵害
债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然后,再请求
法院分割遗产,把债务人应该分得的部分分给债务
人,然后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债务人真的没有要分遗产的话,请记得
一定要去做抛弃继承这个动作。
作者: whitekiss309 (比豆 (弟控))   2021-01-19 12:14: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