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赖士葆揭罢免后遗症:台湾将遍地烽火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20-05-16 14:07:21
※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铭言:
: https://www.storm.mg/article/2632705
: 赖士葆在《少康战情室》节目中表示,若没记错,先前罢免门槛下修的原因,就是当时包
: 括时任立法委员的陈其迈等几位民进党和时代力量立委提出来的,因为过去的门槛太高,
: 需有2分之1的选民去投票,再有2分之1的人支持罢免,罢免案才会通过;后来一下子降到
: 不要有任何门槛,赞成罢免为绝对多数且超过25%罢免案就通过,尽管这个数字非常不合
: 理,但当时国民党因为人少,怎么反对都没用。
罢免案比较少,所以以原本和选罢法罢免规定相近的
公民投票法为例,关于公民投票法在维基的资料:
https://reurl.cc/0oWQ5Yhttps://reurl.cc/0oWQ5Y
民国92年通过的公民投票法第30条规定,公民投票案
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市)投票
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
同意者,即为通过。
意思就是说公投案要通过有两个门槛,一个是投票人
数要达到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以这次新闻说
投票权人总数算的话,大概就是要114 万人左右出来
投票,这个门槛过了之后,还要同意的超过不同意票
才通过(因为规定是超过,平手的话则为不通过)。
这个规定,造成了不支持的人只要不出来投票,就能
够否决公投案,有兴趣的去查查2004、2008年的公投
,国民党都是这样操作的。
这样操作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同意且出来投票的人,
没有超过百分之五十,是不会通过的,这样的结果,
和原本规定的精神,明显是不相符的。
修正过后的公民投票法第29条和现在选罢法的规定是
一样的,就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
票达投票权人总额四分之一以上,这样规定的操作下
,同意且出来投票的人,只要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就
有机会通过,和原本规定操作下,要有百分之五十出
来,显然是比较合理的。
再来,你不同意的人,不能再以消极不投票来让罢免
案或公投案不通过,反而是要积极出来表示意见,才
能够让罢免案或公投案不通过,在这种情形下:
一、同意且出来投票的人少于四分之一,依修法前、
后都是不通过。
二、同意且出来投票的人多于四分之一,在未达二分
之一的情况下,修法前只要不同意的人抵制就行
了;但修法后,你就要出来投票反对才可以,换
句话说,在这个情形下,你不同意的人,至少也
要有四分之一出来投票,两个相加之后,就超过
了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了,反而,也是符合了
修法前通过的规定。
所以,修法后的规定,反而比较符合修法前的立法意
旨,在操作上,也是比较合理的,韩阵营叫支持者不
要出来投票,似乎是陷于修法前的旧思维,幕僚没有
更新一下,还蛮有趣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