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韩国瑜声请反制罢免法律战首开庭! 罢韩

楼主: b1b2b3b4 (猫猫要喝水)   2020-04-17 10:21:05
韩国瑜声请反制罢免法律战首开庭! 罢韩律师备“8理由”对决
ETtoday新闻云 记者孙于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16/1692919.htm#ixzz6Jpg97C9c
韩营声请停止罢韩案,于16日下午2时30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开庭,即将展开一场
挺韩与罢韩的法律战!而罢韩委任律师高荣志,已准备好8大理由应战。
第一、中选会依《选罢法》“函告”领衔人领取连署人名册之“通知”,算不算“行政处
分”?
中选会“函告”属“讯息/观念通知”,不是行政处分,且属《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
程序中所为之决定或处置”,不能预先声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审理的前提要件。
第二、韩市长不必先诉愿就可直接向法院提告(诉愿先行原则)?
基于媒体大幅报导,韩国瑜与高雄市政府也有回应第一阶段过关的新闻,因此不得主张不
知悉,且韩有丰富的从政经验,也率领整个高雄市府,每时每刻都在对人民行使行政处分
,若说不熟法律、不熟行政处分的期间规定,令人难以置信,也不值得特别保护。
第三、诉愿是否还没逾期(原则为30天,不知悉为1年)?
不可规避诉愿程序,否则违反行政法制的原则,且韩不符合可跳过诉愿的例外类型,韩是
4月7日才诉愿,隔日就提告,跳过诉愿无理由。
第四、韩市长在罢免的第一阶段就算是“利害关系人”吗?
《选罢法》设计了提议、连署、罢免投票三个阶段,并明文规定罢免成功后,才能提出罢
免无效之诉,而在第一阶段,罢免都还不一定会成案,立法者还未赋予被罢免人任何角色

第五、继续执行下去会有紧急、重大、损害不可回复,一定要由行政法院马上介入的例外
状态吗?
罢韩不紧急也不重大,且依法可回复(被罢免成功,职务都可恢复),所以行政法院不需
要马上介入,诉愿程序应先进行,或日后再救济都还来得及。
第六、不停止执行,对公益是否有重大影响?
韩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并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计想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选罢法》规定,
市长不会闹双胞,因诉讼中不会有新市长,同时也不会侵害市长的参政权,而人民的罢免
权才是真正重大的公益,一旦停止执行,就是冻结可参与投票的228万名高雄市民的权利

第七、法院对于中选会解释《选罢法》的法律意见,是否应介入或高密度审查?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选罢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为,法院虽可进行审查,但应
只能进行低密度审查,除非行政机关有非常明显、重大、且违反民主宪政法理的解释,原
则上均应加以尊重。
第八、中选会解释《选罢法》是否违法?
中选会于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罢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对就职未满一年之公职人
员提起罢免外,并无其他提出时间之限制规定”,且中选会的标准早有先例可循(如黄国
昌罢免案),其解释也合乎宪法与立法旨意,因此罢韩团体连署罢韩并无疑义。
作者: JoeChang5566 (揪呛欸56)   2020-04-17 11:04:00
罢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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