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凤山经武路绿百代大楼

楼主: ROCKMANX6 ( )   2019-06-24 14:11:31
凶宅确实地址为高雄市凤山区经武路 359之 2号 5楼。
案件大致上是这样的:
有一位在外自称“汪董”的45岁男子许登男,84年间在报纸上登征人广告找年
薪百万元“事业伙伴”,就有男子蔡明君、陈昶源上门应征。许表示欲组织诈骗集
团, 3人都同意。不久又有另名男子王锦章见报前来应征亦获得录用。
于是85年 1月间, 4人承租了当时完工没有很久的这栋大楼内 359之 2号 5楼
房屋,开设“隆泰装潢行”,并在报纸上刊登“汽车借款”广告。
85年 2月14日,家住高雄市三民区延吉街的女子张雪红见报而驾驶马自达轿车
上门欲典当借款20万元,许登男表示要拿几日后到期的支票给张,张女坚持要拿现
金,于是许假意要张女和他一起进入办公室内拿现金,趁张女不备拿刀制伏,并伙
同在现场的蔡明君、陈昶源持铁丝捆绑张女手脚,张女呼喊,故另外强灌安眠药使
其昏睡,并以胶布贴脸,仅留口鼻处供呼吸,置于屋内另一房间,叫陈昶源持菜刀
在现场看守,然后许、蔡、王锦章一同驾驶张女的车辆到前镇区某泡沫红茶店以45
万元将该车出售给男子陈永田,蔡分得 1万元,其余均是许拿走。当晚蔡、陈一同
留在办公室看守张女,张女清醒后要求离去,蔡表示车卖掉就放人。
翌日下午,王锦章在外招揽仁武陈清蔗、陈秀花夫妇,驾驶奔驰轿车前来典当
借款。许登男先叫蔡明君带陈清蔗到楼下看车,又叫王锦章去银行办事,持刀先将
独留楼上的陈秀花杀害(第 1名死者),待陈清蔗回到楼上后再持刀将其杀害(第
2名死者),并与蔡明君、陈昶源清理现场。
杀完陈氏夫妇后,许登男担心王锦章会泄露此事,就叫蔡明君把王锦章带回办
公室。王一进门,许、陈就持刀将其制伏,同样以铁捆绑其手脚并以胶带贴脸,然
后 3人将王带到浴室坐在马桶上,持刀将王杀害(第 3名死者),弃置浴缸。
因为担心之前杀害 3人犯行会曝光,许、蔡、陈就到被捆绑的张雪红处,以她
的围巾勒颈,并以牛仔裤摀住口鼻,将张女杀害(第 4名死者)。
当晚许、蔡又驾驶陈清蔗、陈秀花夫妇的奔驰轿车到前镇区同一泡沫红茶店,
以45万元将该车出售给陈永田,蔡、陈各分得 1万元,其余许拿走。
许登男、蔡明君、陈昶源杀害 4人后,就不再回办公室,一直到 4天后的85年
2月19日傍晚才相约回办公室清理,丢弃作案工具丢弃,并用强力胶封闭门窗和排
水洞,避免臭气外泄。
不久 4具尸体被发现,陈昶源害怕也像王锦章一样被许登男灭口,85年 2月28
日至警局自首,警方并依其供述,翌日在罗马酒店逮捕蔡明君。因为他们不知道许
登男的真实身分,只知道他叫“汪董”,故警方花一段时间才查出“汪董”真实姓
名为许登男。许登男案发后逃往泰国,85年 5月在泰国曼谷落网押解回国。
案件起诉后,一、二审均判处许登男、蔡明君死刑,自首的陈昶源无期徒刑。
最高法院 2次发回更审后,许于87年 3月26日在狱中自杀死亡而改判公诉不受理,
蔡则改判无期徒刑。最终蔡、陈均以无期徒刑定谳。最后确定判决是最高法院88年
度台上字第4524号刑事判决。
96年政府实施减刑,杀人罪如果当初自首者即符合减刑,故陈昶源获减为有期
徒刑20年,蔡明君则不符减刑规定,仍是无期徒刑。陈昶源于入狱近15年后的 100
年 1月25日核准假释,蔡明君则在 3年后的 103年 2月21日核准假释, 2人现均已
出狱。
其余死者现场照片和发现尸体过程,可参照FB灵异公社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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