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大顺陆桥半夜施工

楼主: lpllpllpl (三个LPL)   2019-03-16 10:53:11
※ 引述《kf0916 (kf0916)》之铭言:
: 都凌晨4点半了还在施工,打了1999也没用,住在2边的住户都不用睡觉吗?请问有没什么办
: 法可以请他们不要在半夜施工?
这如果走形式上的规定是有的
https://goo.gl/96qXLV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暨所属各工程处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规定( 100-01-27)
本局暨所属各工程处办理之各项工程,施工时间应以日间施筑为原
则。若有特殊情况需于工程契约中规定厂商就部分项目得采夜间施工
以利交通运输及方便工程作业者,应注意减低对居住安宁、施工安全
及环境维护之影响,有关其施工时段、施工原则、施工计划之拟订、
审核程序及遵循事项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夜间施工时间系指二十时至翌日六时止。
二、夜间施工应以连续施作六个小时为原则,惟因施工上必须连续施
作(如基桩、连续壁、巨积混凝土灌筑、紧急抢修工程等)者除外。
三、实施夜间施工之原则:
(一)遇下列情况并经依程序报准之赶工计画方可为之:
1为完成契约规定之工程期限。
2承商申请赶工并自行负担增加之成本者。
3契约规定得于夜晚施工者。
4其他专案报准之工程。
(二)规划或设计单位已事先考量施工环境与特性,于契约中明订得
于深夜之施工项目方得为之,其考量范围如下:
1施工区域位于需特殊考量之地区。
2施工上必须连贯性之工程(如基桩、连续壁、巨积混凝土灌筑等)。
3穿越路口或妨碍交通至巨之管线埋设或深挖工程。
4桥梁伸缩缝之整修工程。
5交通频繁之路面铣刨除整修工程。
6路幅狭窄之商业区周边工程。
7配合重要庆典之必须赶工之工程。
8因应紧急需要限期完工之工程。
9其他专案签准之工程。
符合上述施工原则,且必须实施夜间施工时,应于施工前一周
完成审核后方得办理,惟临时交办或特殊紧急需要,不在此限。
四、夜间施工计画之拟订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施工项目。
(二)施工地点、施工范围。
(三)预定施工期间,施工时段。
(四)预定使用之施工机具及进出路线。
(五)施工人数。
(六)交通管制或疏导措施。
(七)恢复通行方式。
(八)安全措施计画:
1告示牌设置地点。
2警示灯设置方式。
3拒马设置方式。
4交通锥设置方式。
5安全围篱(含纽泽西护栏)设置方式。
(九)夜间照明方式。
五、夜间施工审核程序:
(一)临时交办或承商提出申请之赶工计画及契约规定夜间施工不涉
及经费增加者,由施工单位依规定程序,签报主办工程机关首长核
准后办理,并函报本局备查。
(二)上级裁示应赶工施筑并涉及经费增加者,应陈报上级单位核准。
六、夜间施工应遵循事项:
(一)施工时段应切实掌握提前收工。
(二)施工机动车辆进出动线、警示灯号应明显清楚,并依核准之夜
间施工安全措施设置,交通管制应事先与警察局及宪警单位协调,
并完成宣导工作。
(三)监工人员应到场全程监督,必要时应联络品管人员配合作业。
(四)施工范围之夜间照明应足够,并做好污染防制措施。
(五)施工时应使用低噪音机具,同时重型车辆之进出应避免大坡度
爬行,如因爬坡发生噪音超过规定,则该施工项目应禁止夜间施工。
(六)机动车辆进出工地应有持夜间警棒人员指挥。
七、夜间施工工率:详如附件(附件)之夜间施工工率系一般标准值,
各工程处亦可依工程特性自订夜间施工工率,并报工务局核备
八、罚则:
施工厂商如未经完成核准,擅自夜间施工者,除应立即停工外其
施工项目不予承认估验计价,施工中因而发生损害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时,皆由承商自行负责。
九、其他未尽事宜者,仍依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有按照规定申请并施工项目为规定内 就真的是一切依法规定了
但实际上有没有按照规定一条一条走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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