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黑心海带案二审改判无罪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
高雄潘姓夫妻3年前以工业级原料“碳酸氢铵”浸泡海带,以加速软化,519万台斤(约33
14.6公吨)黑心海带流入市面,一审判2人各1年2月,但高雄高分院今年3月二审逆转改判
无罪;最高法院今认定,工业原料不属食品级化学原料,外包装有斗大的“危险、禁止用
于食品”警语,每包定价也比食品级便宜许多,二审却未充分说明为何不采纳而直接判无
罪,判决理由不完备,将全案撤销发回更审。
高雄高分院二审认定,此案添加物皆符合卫福部公告标准,只是未取得许可证,应依食安
法行政裁罚,没有刑责,改判潘姓夫妻无罪。
判决指出,潘男与陈姓妻子2002年起,在高雄凤山、大树区从事海带加工,向化工原料行
购入铵粉(碳酸氢铵)、碱粉(碳酸钠)、矾粉(铵明矾)、保险粉(低亚硫酸纳)、冰
醋酸,将海带产品泡清水膨胀,换3次清水后加入矾粉让海带变硬,隔天再加入碱粉、铵
粉,过半小时变软再换3次清水,最后用保险粉做为保鲜,流入高雄多个市场多年。
法院统计,至2015年3月高市卫生局通报情资给检方查获为止,十余年间估计有3114.6公
吨黑心海带被民众吃下肚,不法所得约8824万到1亿5573元。
一审高雄地院对潘氏夫妇各判1年2月有期徒刑,并科罚金110万;二审高雄高分院却认为
,依食品添加物标准的正面表列,铵粉等5种原料皆属可添加物,改判无罪,由卫生局处
行政裁罚即可。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今认定,仅限工业使用的原物料,不适用食品添加物使用
限量标准,铵粉、冰醋酸等5种原料,虽然是食品添加物正面表列可添加,但原料供应商
在二审作证指出,潘姓夫妇购入的是工业级原料,有告知2人不能用于食品上,外包装也
印有“危险、禁止用于食品、For Industrial UseOnly (限工业用)”等斗大警语字样
。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未充分说明为何不采纳原料供应商的证词,并不适当,判决理由不完
备,且每包工业级化学原料的价格都比食品级便宜150元至1000元,2人却长期购入使用于
食品,二审却只认定是行政违法,也不恰当,因此发回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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