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prazolam: 更正一下是56条第四项 07/10 09:41
→ alprazolam: 实务就是警察没有照法律规定做07/10 09:42
→ alprazolam: 通常只有少数民众提出申诉不服07/10 09:42
→ alprazolam: 再上告法院,有些罚单才会被撤销07/10 09:43
→ jonahlin: 我问的是不是只有光通知就好是哪几条规定07/10 09:45
推 Onlyalone: 有钱买房 没钱买停车位? 当初不违停不就没事了吗? 大家07/10 09:46
→ Onlyalone: 都是这样 没事就算了 问题一直都在 只是都不去戳破而已 07/10 09:46
→ alprazolam: 不会翻法条我也没办法 07/10 09:47
→ alprazolam: 法院判例我也懒得找出来给你07/10 09:48
道交条例第56条第四项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
通助理人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
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他的意思是 车主人在车上或现场时 应马上叫车主开走
如何车主不开走 或是车主不在场不能开走
就(得)可以代为移置(托吊)
是拖吊的法源依据 并不是指一定要通知车主到场移车
法院判例我是没看过你说的情况 警察一定要通知车主???
大概是你误把车主在现场警察当场未举发 采事后举发的案例 套到本案的情节了
如违规者到场 应当场开红单举发 不得事后迳行举发
跟本案例完全不同
最后我再送你一个大法官解释 不用谢我 懒得看的看黄字就好
简单的说 连续举发违停并不违反比例原则
并授权警方得视情况使用拖吊等强制作为来排除
但未规定警方必须要排除
警方不拖吊一直一直告发也是于法有据的
释字第 604 号
交通处罚条例对持续违规停车予多次处罚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不贴了 简单说结论不违宪
理由书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系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而制定(同
条例第一条)。依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订公布第八十五条之一规定,汽车驾驶人违反
同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
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此乃对于汽车驾驶人违反同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而为违规停车之行为,得为连续认定及通知其违规事件之规定
。又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条例所定罚锾之处罚,行
为人接获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后,于十五日内得不经裁决,迳依规定之罚锾标准
,向指定之处所缴纳结案;不服举发事实者,应于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陈述意见或提出
陈述书。其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处所听候裁决,且未依规定期限陈述意见或提出陈
述书者,处罚机关得迳行裁决之。”故行为人如接获多次举发违规事件通知书者,即有发
生多次缴纳罚锾或可能受多次裁决罚锾之结果。按违规停车,在禁止停车之处所停车,行
为一经完成,即实现违规停车之构成要件,在车辆未离开该禁止停车之处所以前,其违规
事实一直存在。立法者对于违规事实一直存在之行为,如考量该违规事实之存在对公益或
公共秩序确有影响,除使主管机关得以强制执行之方法及时除去该违规事实外,并得藉举
发其违规事实之次数,作为认定其违规行为之次数,即每举发一次,即认定有一次违反行
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发生而有一次违规行为,因而对于违规事实继续之行为,为连续举发者
,即认定有多次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发生而有多次违规行为,从而对此多次违规行为
得予以多次处罚,并不生一行为二罚之问题,故与法治国家一行为不二罚之原则,并无牴
触。
2
立法者固得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得以连续举发及随同多次处罚之遏阻作用以
达成行政管制之目的,但仍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授权明确性原则。申
言之,以连续举发之方式,对违规事实继续之违规行为,藉举发其违规事实之次数,评价
及计算其法律上之违规次数,并予以多次处罚,藉多次处罚之遏阻作用,以防制违规事实
继续发生,此种手段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对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而言,在
客观条件之限制下,更有其必要性及实效性。惟每次举发既然各别构成一次违规行为,则
连续举发之间隔期间是否过密,以致多次处罚是否过当,仍须审酌是否符合宪法上之比例
原则,且鉴于交通违规之动态与特性,进行举发并不以违规行为人在场者为限,则立法者
欲藉连续举发以警惕及遏阻违规行为人任由违规事实继续存在者,自得授权主管机关考量
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因素,将连续举发之条件及前后举发之间隔及期间以命令为明确之规
范。
3
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订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一规定:“汽
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
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
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仅规定于
不遵守责令改正或无法当场责令改正时,得为连续举发,至于连续举发时应依何种原则标
准为之,尤其前后举发之间隔期间应考量何种管制目的及交通因素等加以决定,并无原则
性规定。虽主管机关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之授权,于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
正发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标准及处理细则”,其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每
逾二小时,得连续举发之”,即以上开细则为补充规定,并以“每逾二小时”为连续举发
之标准,就其因此而造成人民可能受处罚之次数及衡量人民须因此负担缴纳累计之罚锾金
额仍属有限,衡诸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惟有关连续举发之授权,其目的与范围仍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宜。
4
至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
稽查任务人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
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为之,或得于举发其违规后,使
用民间拖吊车拖离之,并收取移置费。”本此规定,执法机关固得于举发其违规后,移置
该违规车辆,惟顾及客观条件之限制,同条项后段亦规定警察机关得使用民间拖吊车拖离
之。然由上开条文规定“‘得’于举发其违规后,使用民间拖吊车拖离之”,可知该条文
并不限定值勤员警一定要使用民间拖吊车拖离违规停放车辆,且纵要执行拖吊车辆,亦未
规定必须在一次举发后为之,此等事项均授权值勤员警视个案裁量决定。除此之外,有鉴
于拖离以前仍以违规行为人自行排除交通障碍为当,故容许执勤员警视情况依其合义务性
之裁量,选择执法之方法。是以,得视违规停车状况,决定执行移置保管或连续举发之优
先顺序,系立法者衡量各种因素后,合理赋与行政机关裁量之事项,不能因有此规定而推
论连续举发并为处罚之规定,违反宪法上之比例原则。
5
又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一第二项第二款
规定:“迳行举发汽车有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而驾驶人不在场或未能将车辆移
置每逾二小时者”得连续举发,此项规定固属明确,惟鉴于交通壅塞路段或交通尖峰时刻
,违规停车状态纵不逾二小时亦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者,立法者将连续举发之间隔期间明
定于法律之同时,宜在符合授权明确性之原则下,容许主管机关得因地制宜,缩短连续举
发之法定间隔期间,避免因该法定间隔期间之僵化,而影响交通秩序之维护,并此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