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 中油埋设气爆路段3条管线
(中油称管线曾因发现箱涵变更设计)
(但监察院纠正文又写:
该公司既早于80年间获悉本案3条管线若不迁移,
行经路线势将与该箱涵重叠情事.(略)..洵难辞追踪、巡检及清查不力之责
所以不知道中油到底是有没有变更设计)
1991年 1991-1992年间市政府做箱函的埋设 (因此市政府被判有责)
1992年
1994年 中油埋设3条管线完工启用 (1条(气爆管线)卖给福聚,2条自用)
(管线检测是由中油委托金茂公司进行,每一季进行区域检测,
但中油与荣化间并无维修合约,因此荣化被判有责)
1995年 板桥因为中油输送天然气的干管破损,造成瓦斯外泄,气爆
(但查google未提及为何破损)
1995年 行政院要求经济部、中油公司全面清查有无类似排水箱涵与油气管线交错情事
(行政院此举起因为板桥气爆,故推测板桥气爆也许也是因为箱涵因素?)
(想当然中油没有做,不然就不会气爆了)
2006年 荣化并购福聚
2007年 中油在气爆路段的紧密电位报告显示异常 (但未做处理)
2014年 高雄气爆,因当天管线的操作,华运/荣化员工被判有责
市政府/荣化/华运的责任各在那里,新闻或是法院端是讲的比较清楚的
相较之下,中油端我认为的确不至于到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说民事责任完全无责
情感上也似乎怪怪的
总之,稍微做个表列让大家看比较清楚
事件当天的事就不细写了
其他包括市府应该要修正法条啦/善尽监督之责啦那些没有办法列出详细时间点的
反正新闻也都写的很清楚,就不多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