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怠速迳入超商购物 2稚女连人带车被掳走
(更新:朱女独留孩童行为恐违法、检方回应、嫌犯所涉刑责)
今天上午8时54分,高市小港区传出一名男子趁一名朱姓母亲(35岁)开车停在宏平路与
厂边三路一间超商下车买东西时,竟上车将未熄火的车子开走。当时朱女2名分别为5岁、
3岁的女儿还在车内,也被歹徒一并掳走。
朱女见状急忙报案,警方派员追缉,不久歹徒询问2童母亲电话,并在草衙二路超商以公
共电话打给朱女表示,“2个孩子已在草衙二路放下”。小港警方获报赶往将2童接回,所
幸除受惊吓无大碍。
警方初步调查,涉嫌开走车子的歹徒是一名李姓男子(37岁,窃盗、毒品前科),李嫌昨
午就在小港区以同样手法,偷走一辆停在松华路边未熄火车辆。警方昨下午4时在凤山区
活逮李嫌,并于昨晚9时依窃盗罪移送,检察官侦讯后却当庭无保请回,没料今天上午又
犯案。
小港分局表示,目前李嫌开走的车尚未寻回,研判放走小孩后有行经凤山、台南等地。至
于嫌犯所偷车辆,是丰田Altis轿车,车内没定位系统,现仍过滤监视器全力追缉中。
警方表示,朱女把孩子留在车内未熄火下车购物,行为涉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51条,父母、监护人不得独留6岁以下儿童规定,将移请社会局裁罚,可处新台币
3000元以15000元以下罚锾。
高雄地检署表示,李姓被告昨在检方侦查中坦承窃盗犯行,检察官斟酌被告坦承犯案且车
辆寻回,加上嫌疑人最近一次窃盗前科是在10年前,因此昨虽再犯,但不符合《刑事诉讼
法》规定预防性羁押要件,裁定嫌疑人讯问后请回。
律师李茂增认为,嫌犯偷车应没料到车上有孩童。而孩童年仅3岁、5岁,尚无主观意志,
加上嫌犯主动联系母亲,把孩子放置安全地点,行为上无涉及妨害自由,应单就《刑法》
第320条窃盗罪嫌论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杨适群/高雄
报导)
发稿时间 12:08
更新时间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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