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1003 ! 1/19 gghost1002 转 [公告] 重申严禁交易法律/法令禁止之财货/服务
提高
1-4 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无条件退文并水桶一年。
1-7 禁止 买卖/征求/交换/借用 票据 (包含各类票根、收据、发票等)
违者退文并水桶一年。
1-8 禁止 买卖/征求/交换/借用 猥亵之影像、图画、声音等
或发表猥亵之文字、连结、推文图案等,违者退文并水桶一年。
3-4 交换物品禁止违反中华民国法律,违者水桶一年
罚则,增加无条件水桶之处分。1/20日起生效
因违规人数依然众多,在此公告置底。
违者可能被处以新台币最高400万元,请大家发文前多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