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机车停车头朝外收22张罚单 二审逆转判免

楼主: Pravda (真理报)   2017-09-02 20:51:59
机车停车头朝外收22张罚单 二审逆转判免罚
2017年09月01日14:49
高雄一户李姓人家去年3月在自家骑楼停放3辆机车,遭邻居拍照检举未依规定车头朝内停
放,短短两周内遭警方连开22张罚单,其中1辆还曾1天被开2张,总计罚款1万3000多元。
李家提行政诉讼抗罚,原本被桥头地院判决败诉,但上诉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警方
开罚欠缺法律依据,今逆转判李家胜诉免罚确定。
被开单的李小姐上午表示对逆转判决结果很满意,“既然我买透天厝,骑楼应该是我们可
以用的,我们也没有霸占空间,都有预留通道给行人”、“我上诉不是为我了我们家,被
开罚单对于拥有骑楼用地的人真的很不公平”,她还说,市府原先的规定真的太离谱了,
“有人这样停车的吗?是不是在扰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李姓人家将机车停放自家门口未划设标志标线之骑楼,车头
向外且后轮未与骑楼地外缘标齐,被警方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2条第1项第15
款及处罚条例第5条授权高雄市政府订定的“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
”开罚,但法规命令内容应明列法律授权依据,且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与立法精神。
合议庭认为,“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并未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第112条第1项第15款为其授权依据,此外,处罚条例第92条第1项授权可以订定命令之
机关为“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并无“交通部及内政部”得再委由“地方主管机关”再订
定补充处罚条例的规定,否则就违反禁止再委任原则。本案高雄市政府依此订定处罚条例
第56条第1项第9款处罚要件之补充规定,就是违反禁止再委任原则,有违宪法第23条之法
律保留原则,因此将原判决撤销,改判李姓人家免罚确定。
李姓女子等3人提告主张,去年3月3日至17日他们停放在自家门前骑楼的3部机车被连续拍
照举发违规停车,警方随即开立22件举发违规通知单,但依据检举人拍摄的检举照片,其
上虽标示拍摄时间,但现在相机时间都可自行调整,质疑照片日期可能造假,且检举照片
有多张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根本无法确认是否为同一天所拍摄。李女认为,照片上机车
停放位置均未变动,应属同一停放行为,但举发机关连续开了22张违规通知单,甚至有同
一天开立2件的情形,显然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李女还说,他们确实不知高雄市政府订有“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
,也不知有规定机车停放方式,且高市所有骑楼机车停放方式未统一,警方未劝导就直接
连续开立22张罚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等,希望法院判决
撤销罚单。
高雄市交通局则指出,依据《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第2点及《道
路交管理处罚条例》第85条之1第2项规定,“人行道未经本府交通局划设停车格位者,得
停放于骑楼地,停放时应车头向内,后轮应与骑楼地外缘标齐;骑楼地外缘设置水沟者,
后轮应与水沟内缘标齐。”而李女等人却将车头向外,且未与骑楼地外缘标齐,因此属违
规停车,只要超过2小时就可连续举发。交通局并强调,本案出现争议后,去年5月市府已
修改“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只要不妨碍通行且与骑楼外缘齐平
,车头朝内外都无所谓。(王吟芳/高雄报导)
李女在自家骑楼停放3部机车,遭检举违停,两周内被开22张罚单。翻摄照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01/1194907/
高雄市政府整理机车慢车停放秩序实施要点
二、机车、慢车应依下列规定停放:
(一)道路沿线未禁止停车者,于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横向或顺向于路边停放整齐
;六公尺以下巷道应顺向停放,并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
(二)人行道经本府交通局划设停车格位者,应停放于停车格内。
(三)骑楼地未经本府交通局设置禁停标志(线)者,于不妨碍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
沿骑楼地外缘横向停放于骑楼地,并以一排为限。
上面的判决带的我好乱,有看没懂
所以意思是,以后停透天厝骑楼,要“沿骑楼地外缘横向停放于骑楼地,并以一排为限”
就是方向无所谓,但要况外缘,往内一点停就要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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