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震南新园农场开发案“有条件环评” 高等

楼主: MeowDeLay (喵的勒)   2017-08-23 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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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新园农场开发案“有条件环评” 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销
2017-08-22 17:34
〔记者黄建华/高雄报导〕螺丝大厂震南铁线公司,申请进驻路竹台糖新园农场设厂
的开发案,经高雄市政府通过“有条件环评”并不用进行第二阶段环评,引发周边居
民李耀庆等3人担忧酸洗废水将污染附近农田、鱼塭,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请求
撤销市府开发许可,今获胜诉,法院认为高雄市政府对震南公司开发案作成的“有条
件通过环评”不适法,应撤销。
判决指出,震南铁线公司于民国103年间依据产业创新条例,向高雄市政府经发局申请
在路竹区新园农场设置产业园区予以开发,其检送的环境影响说明书,经高市府环评
委员会会议决议“有条件通过环评审查,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环评”的处份,引发当地
农民李耀庆等3人不服,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人身分,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议庭审理指出,高市府环评委员会是以震南公司于未来施工及营运阶段时,若能确
实履行委员会所提各项污染物对环境影响预防及减轻之措施暨营运后之废污水处理回
收率达90%以上之负担后,已无环评法第8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9条所称对环境有重大影
响之虞,故无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进而作成有条件通过环评审查的决议。
不过,合议庭认为,高市府环评委员会就本件开发案所为“有条件通过环评审查”之
判断,其针对震南公司所检具环说书预测评估系争开发案之废污水处理之情形,如:
就各种线材皮膜表面酸洗制程之废水产生氯盐,其处理前、后之排放量及浓度为何?
是否符合质量守恒定律?及如何将氯盐浓度去除至ND(<1mg/L)之客观科学数值等,
系出于错误事实认定及不完全资讯所致;在未审查确认震南公司所规划之废污水处理
设施,是否具有可达成回收水重复回收再利用达90%以上之可能性存在之前,即以“
本案于营运后之废污水处理回收率须达90%以上”作为其附款,取代“开发行为是否对
环境无重大影响之虞”许可要件之审查。
法官认为,市府环评委员会对震南公司开发案,迳认定其酸洗制程之废污水处理,对
于下游引用二仁溪灌溉之渔塭及农田,并无重大不利影响之虞,而以上开之附加附款
方式,取代“开发行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的之审查,则市府所作成之“有条件
通过开发案环评审查”之原处分,并不适法,诉愿决定未予纠正,亦有未合。
合议庭因此判决,原告李耀庆、刘瑞庆2人诉请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为有理由,应
予准许。至于许东源虽为当地居民,但其早于103年9月之前即知悉震南公司设厂案已
通过环评等情,却迟至104年4月21日始提起诉愿,显已逾知悉行政处分时起算之法定
30日诉愿期间,则其提起诉愿遭不受理之决定后,循序再向本院提起撤销诉讼,自非
合法。全案得上诉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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