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家庭主妇投诉 隔太久才叫瓦斯被“罚”300元
2017-05-22 11:49联合报 记者谢梅芬╱即时报导
高雄市一名家庭主妇因为小孩到北部念书,先生经常出差,她很少煮饭,有一天家中瓦斯
没了,她叫瓦斯时,业者跟她说,16公斤一桶860元,她一度以为是瓦斯涨价,后来问了
邻居才知一桶才560元,她认为被“坑”了,后来询问才知,因为她太久叫瓦斯才被罚,
因而向台湾消费者权益发展协会投诉。
协会祕书长吕英玮说,消费者叫送桶装瓦斯有使用期限压力,现在小家庭居多,孩子长大
了纷纷出外求学或工作,厨房及热水器之瓦斯一瓶要在3到4个月内用完,实在强人所难,
动辄被“罚款”实有不甘。
协会祕书长吕英玮说,近年来,瓦斯业者有新的规定,只要这桶瓦斯在3个月内没用完,
即会被多收50到400元不等罚款,这个不成文规定已在高雄市行之多年,问来问去虽“罚
款”内容不尽相同,但已经很少有不加罚的瓦斯业者。
一名邱姓瓦斯业者坦承,这是业界的潜规则,主要政府要定期检验钢瓶,业者要负担检验
费用,钢瓶是业者的“生财工具”一定要活化运用,否则业者反而得亏本再付检验费,也
因此会把检验费“转嫁”给使用过久的消费者。
吕英玮说,也有一家瓦斯行干脆把逾期未用完要罚款张贴在钢瓶上,但瓦斯不像一般商品
,对业者服务不满意消费者也只能承受,想要换瓦斯行就得乖乖掏出1600到1800元向他们
“买”一支“新”桶,原桶请原瓦斯行收回要看桶子新旧归还100到300元,“这实在不合
理!”
根据“家用液化石油气供气定型化契约范本”第4条,容器所有权属业者所有;第5条,消
费者须支付容器保证金 (容器每支不得低于300元,但如有其他证明文件者应从其依据)
,第11条消费者不继续使用时,业者应将保证金全数无息退还消费者。
但瓦斯行通常向消费者收取保证金,不主动开出收据,待消费者要求退瓶时拿不出当初被
收取1800元的证明,也不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只能依瓦斯行退多少就收多少。甚至有
些消费者不甘损失,只好将瓦斯空瓶留在家中,造成不定时炸弹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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