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贩运防制法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人口贩运: (一)指意图使人从事性交易、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强暴、胁迫、恐吓、拘禁、监控、药剂、催眠术、诈术、 故意隐瞒重要资讯、不当债务约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难以求助之处境,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从事招募 、买卖、质押、运送、交付、收受、藏匿、隐避、媒介、容留国内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从事性交易、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翻译蒟蒻:像这样强压外劳工作就算人口贩运
第 3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 )为县(市)政府。
翻译蒟蒻:花妈出来面对
第 32 条
意图营利,以强暴、胁迫、恐吓、拘禁、监控、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 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人从事劳动与报酬显不相当之工作者,处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翻译蒟蒻:最多关七年,最高罚500万
第 35 条
犯人口贩运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外, 不问属于加害人与否,没收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征其价额或以 其财产抵偿之。 为保全前项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追征或财产之抵偿,必要时,得酌量扣押其 财产。
翻译蒟蒻:14年的薪水全部都要按工资结算给被关外劳,包括加班费。利用这位外劳赚的钱,全部没收,补偿外劳或充公。而且可以先扣押防脱产。
※ 引述《andy199113 (Andy)》之铭言:
: 印尼女来台看护 卖到工厂为奴
: 2017/02/25 19:38 华视新闻 陈信仁 王美雅 报导 / 高雄市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wswmHcv7wM
: 外籍劳工的悲歌。
: 一名印尼女子,14年前来台湾当看护工,一下飞机,竟然被卖到豆干加工厂当黑工,
: 从此被工厂雇主软禁,每天面对机器工作,还不能休假外出,连工资都由雇主保管,
: 暗无天日的生活长达14年!直到去年,她才偷偷买到手机,传短信跟印尼丈夫求救,
: 这才被警方救出。
: 进到厂内,员工相当惊慌,警方分批冲上二楼,几乎要把整间工厂翻过来,才终于
: 找到了被软禁14年的被害人;31岁的印尼女子阿芳,抱着女巡佐泪流满面,等著有
: 人来救她,这一刻她等好久,而跟着被救出来的还有其他三人,他们通通骨瘦如柴,
: 长期被关在工厂二楼,每天面对机器,不停工作没有休假。
: 阿芳她14年前离开一岁的孩子,从印尼来台湾,想当看护工赚钱,没想到一下飞机,
: 就被卖到高雄冈山的豆干加工厂当黑工,直到去年她偷买到手机传短信给印尼老公
: 求救,才被救出来。
: 恶雇主将被依法起诉,而饱受折磨的外籍劳工也重获自由。
: 新闻来源: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702/2017022518552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