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光
前情提要
因为公司附近的违停惯犯被我检举到怕 最近违停都会用木板把车牌遮住
然后我对道交条例第13条的解读是 不管行驶跟停止间都不能遮
推文某些人给了我一些指教 我也写信去市警局问了
先说结论
以后上路只要带个可以遮住车牌的东西 纸也好木板也好交通锥也好
随便找个红线 公共汽车停靠区 人行道 并排停车 任何你想的到的违停形式
一停! 一遮!
以高雄警察趋近于0的违停执法力道(不能批评喔 一批评就会有护卫队围剿~)
还有检举违停却要像做坏事一样怕被人抓包的现况来看
全高雄都是我的停车场啊~
以后大家出门不用怕没车位囉~
以下为原文复制
"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第1项规定
汽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责令申请换领牌照或改正:损毁或变造汽车牌照、涂抹污损牌照,
或以安装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认其牌号。
依上揭法条文意规定,汽车须于行驶道路之状态,方符合要件举发"
耶~真是违停人的福音啊~
果然是好棒棒的幸福城市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