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南部〉气爆灾户求偿 高市府败诉判赔

楼主: Galvus (高糖優適)   2016-09-01 01:18:59
〈南部〉气爆灾户求偿 高市府败诉判赔
〔记者黄建华、王荣祥/高雄报导〕发生于前年七月底、震惊社会的高雄气爆案,造成卅
二人罹难、三百多人轻重伤,高雄市府虽再三鼓吹由市府代位兴讼向李长荣化工求偿,不
过,部分灾民认为市府也有过失,请求国赔;高雄地院昨审结两件,判决市府败诉,应赔
偿九十多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原告杨伯禄聆判后强调,赔偿金额不是重点,他只是要透过诉讼程序让外界知道,市府在
气爆事件也应负起过失责任!
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丁允恭则表示,市府尚未收到判决书,需确认判决理由才能进一步说
明;丁允恭同时指出,市府不会回避应负的责任,提出代位求偿方式,是为了减少灾民受
到冗长诉讼的冲击,再由法院厘清政府机关与厂商的责任。
高雄地院受理,单纯向高雄市政府提告要求国赔的气爆案件有十一件,其中,灾民陈耀彬
求偿房屋、家具财损与薪资、精神慰抚金约一百廿多万元;另灾民杨伯禄车停路旁受损,
求偿十万元。
这两件气爆国赔官司,法官都判市府败诉,认定排水箱涵内之四吋管线施工有便宜行事情
况,致管线锈蚀破损,最后导致其内运送液态丙烯外泄而发生爆炸。市府依《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应负赔偿责任,判赔灾民陈耀彬房屋、家具损害四十五万四千四百一十八元,
薪资损失及慰抚金四十一万五千六百卅八元。另赔偿灾民杨伯禄汽车损害四万元。
对于有灾民签立由市府代位兴讼求偿,又告市府国赔一事,法官则认定“善款是善款,国
赔是国赔”,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高雄地院强调,依《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之欠缺,若造成人民财产或生命损害,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气爆原因是“排水箱涵内之四吋管线施工有便宜行事情况,致管线锈蚀破损,导致其内运
送液态丙烯外泄而发生爆炸”。排水箱涵为公有公共设施,显有欠缺,因此判市府败诉要
赔。
若法官依此《国赔法》立法精神来看,外界预料,高雄地院受理十一起气爆灾民提告国赔
案件,后续判决结果恐不利高雄市政府。目前已知,今(卅一)日还有五件国赔官司要宣
判。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27331
(自由时报 1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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