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宗教活动深夜扰民 市府展开联合稽查

楼主: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6-07-11 00:20:38
Q.警察机关受理人与动物噪音检举案件法源依据及处理原则? 警政署
答复 一、判定各项噪音检举的受理机关
(一)超过噪音管制标准:找环保单位。例如:卡拉OK、扩音设施、燃放爆竹、神坛、庙
会、婚丧等民俗活动及车辆、电动铁卷门、发电机、抽水机马达等噪音。
(二)不具持续性或不易量测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宁的噪音:找警察机关。
二、处理流程:透过电话、110报案电话、1999市民当家热线、E-MAIL、书面、现场陈情
、上级交办或其他方式陈情,依管辖权责区分处理(警察机关、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工
务机关、环境保护机关等)。
三、民众应注意事项:
(一)录影、录音存证。
(二)事发当时通报依管辖权责区分处理机关。
(三)处理人员来时不要同行,避免与肇事者当面冲突。
四、警察处理原则
(一)员警当场发现妨害安宁情事:必须有“报案之邻居具名指证并制作笔录”,加上处
理员警之职务报告,才能依社维法移送法办。
(二)员警未当场发现妨害安宁情事:对被检举人以书面作成劝导外,并应对被检举处所
之邻居实施访查,如经相邻住户3户以上具名指证确有妨害安宁情事,始得以社维法移送
法办。
(三)由邻居或处理员警进行沟通:一般近邻噪音陈情案件之成因多发生于邻居之间,因
此第一时间的有效作法应与被陈情人进行沟通,其实邻居有时产生噪音只是无心之故,在
此情形下若邻居或处理员警能主动告知受干扰音源与时段等相关讯息,相信对于解决噪音
侵扰会更有帮助。
五、法令依据:
(一)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3款:“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处新台
币6千元以下罚锾。”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第11条:“本法第72条第3款所称噪音,系指噪音管
制法令规定之管制标准以外,不具持续性或不易量测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宁之声音。”
(三)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办法第30条:“违反本法行为之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前项
行为经警察人员当场发现者,其书面报告得为证据。行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于不正
方法,且经调查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
(四)噪音管制法第6条:“制造不具持续性或不易量测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宁之声音
者,由警察机关依有关法规处理之。”
(五)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
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例如住户公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务机关)
(六)动物保护法第7条:“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
或财产。”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612&p=8&f=6
这是内政部警政署的资料
基本上在市政府提出管理办法前
受影响的市民比较可行的自救办法
但前提是要有人敢对庙会指认
如果有勇者敢出来报案指认
也可依据以下案例
对制造噪音的人提出强制罪告诉
依刑法第304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请警察就以现行犯的方式将他们逮捕
或许可以消消庙会的气焰
台北巿杨姓妇人,与楼上住户不和,竟连续半年在深夜至清晨时段,敲打自家天花板,总
计一百零二次,故意让楼上主卧室及孩童房地板发出噪音,吵得楼上邻户睡不安宁,长期
失眠。台北地检署昨天依强制罪起诉杨妇。
  
检方调查,五十九岁的杨妇,住在万华某国宅四楼,与楼上的谢姓住户不合。二月间,杨
妇在家门口向谢某恫称:“你让我白天不能睡,我也让你晚上不能睡,有一则新闻说一位
有躁郁症的人砍杀邻居,不要逼我像他一样”。
  
杨妇从三月廿一日至八月八日,在深夜十二时到隔天清晨五时的睡眠时段,以不明物体敲
击自家天花板,使楼上住户的主卧室及孩童房地板发出噪音,前后共廿三天,多半刻意挑
在周日清晨,共敲打一百零二次,每次持续数十秒至数分钟,最高一天敲打十五次,每次
间隔约十余分钟,历时约数小时之久。
  
谢家被楼下的杨妇吵得不能睡觉,只好自行录音蒐证,向社区警卫反映并报警处理,控告
杨妇涉嫌强制、恐吓罪。检方侦办期间,杨妇一度未到案,被通缉到案。检方勘验录音光
碟之外,社区警卫也证称七月间曾在谢家房间内,听到楼下住户敲打,声音为密集间歇性
,他制止杨妇,曾获同意不再敲打。
  
检察官认为,杨妇手段显非和平且已妨害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宁权利,依强制罪嫌,将她提
起公诉。谢某指控杨妇恫吓案,检方以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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