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imony (...)》之铭言:
: 我乖乖停车缴停车费 却看到警察在违规停车的店门口询问这是谁的车...
: 请违规的车主来移车...真是客气
: 当下觉得我去小7缴停车费跟智障没两样
只回违停的部分所以前面恕删。
请参阅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四项(红字部分)
以我目前所见的处理步骤大多是这样的。
1.拍照存证。
2.找寻车主。(或拖吊)
3.事后举发。
但也有遇过这样的。
1.拍照存证开单。
2.等候拖吊。
一般而言除非地点距离负责该区的拖吊场很近,否则等个十来分都很正常,交通尖峰
时段等个半小时都不是问题。
如果等待期间车主出现,就会满足第四项让车主开走,但单照开。
另外何谓第一项第二项,绿字那行开始包含下面的白字是第一项。
第二项则是蓝字那行。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并排停车之情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二千四百元罚锾。
汽车驾驶人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未依规定缴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驾驶人于七日
内补缴,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应
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
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三项之欠费追缴之。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行规定汽车之停车处所。
补高雄点
因为朱阿公上新闻,后劲夜市周遭的违停最近变得非常严重,都停到车道上了。
请不要有爱心去交关却没公德心停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