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高雄庙会放炮的因应方式

楼主: tkucuh (tku's cuh)   2016-06-01 14:17:53
直接贴内容比较快。
http://cabu.kcg.gov.tw/Web/FileDownload/Activities/20160531141038476702.odt
高雄市政府辅导宗教活动友善环境要点
中华民国105年5月31日高市府民宗字第10531169400号函颁
一、为辅导本市宗教活动,俾改善环境品质并确保公共安全,以营造良善宗教文化及净化
社会风气,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民政局。但辅导事项涉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者,由各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执行之。
三、本要点辅导对象为已立案或未立案而于本市从事宗教活动之团体(以下简称宗教团体)

四、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应致力减香减金,以心香(双手合十)及不焚烧金纸为原则,减
少空气污染。
前项活动有燃香或焚金之必要者,应以一寺庙一香炉、一香炉一支香或以环保金炉定
时集中焚烧为之。
五、宗教团体不得于本府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条规定公告本市各类噪音管制区内之各级学校
、医院(地区医院以上等级)及图书馆等周围五十公尺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施放足以影响安宁之爆炸音类爆竹烟火。
(二)使用扩音设施从事神坛、庙会等民俗活动。
宗教团体于本府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条规定公告本市各类噪音管制区之前项范围以外从
事宗教活动,不得于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八时之时段,从事前项行为。
六、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除经本府消防局许可外,依高雄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
例第三条规定,不得于下列区域施放爆竹烟火:
(一)石油炼制工厂。
(二)加油站、加气站、渔船加油站。
(三)储油设备之油槽区。
(四)弹药库、火药库。
(五)可燃性气体储槽。
(六)公共危险物品与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储存及处理场所。
(七)爆竹烟火制造、储存及贩卖场所。
(八)医疗机构区。
(九)各级学校。
(十)林班地。
(十一)其他经本府消防局公告禁止施放之区域。
七、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应鼓励使用电子鞭炮;其有施放一般爆竹烟火之必要时,以施
放环保鞭炮,并于入庙或会香之际,施放一串,每串不得超过五十公分;其施放小型盒装
烟火者,以一盒为原则。
前项一般爆竹烟火,应使用已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附加认可标示之产
品,并依使用说明施放。
八、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而有施放专业爆竹烟火之必要者,应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或
高雄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例规定于五日前向本府消防局申请许可或备查。
前项申请经许可者,应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并
由具有施放专业爆竹烟火资格者施
九、宗教团体有储放爆竹烟火之必要时,其储量不得逾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之规定,且专业爆竹烟火运入本市前,应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向
本府消防局申请
十、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占用或结队成群通行于道路者,应于活动前十五日依道路交通
安全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检附活动计画书(含管制路线、交通维持、爆竹
烟火施放及环境维护计画等内容)向本府警察局申请许可。
未经前项申请并获许可者,不得施放爆竹烟火。
十一、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具有友善环境之具体事蹟者,主管机关得视其情节,予以表扬
或奖励。
十二、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违反法令规定时,应由各权管机关依法裁罚,并得视其违反
法令规定或未配合本要点所为辅导之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本市宗教团体绩优事蹟表扬或宗教活动相关补助经费之参考。
(二)列入年度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
下次检举,直接用这个要点来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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