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卖劣油 高雄地院:过失非故意
2016年02月26日14:14
顶新集团旗下正义公司被控将饲料油掺入食用猪油,贩卖给691个通路商,被依违反《食
安法》、诈欺取财等罪起诉案,高雄地院上午10时审结宣判,合议庭认定本案是正义上游
厂商裕发公司将来源不明猪油搀混后卖给正义,正义公司总经理何育仁等则未加注意采购
品质,因此依诈欺等罪判裕发公司老板何吴惠珠5年10月,油商林明忠4年2月,裕发公司
科罚金600万元;另正义公司总经理何育仁、采购胡金忞均因过失犯《食安法》,各处有
期徒刑8月、4月,其中胡金忞部分得易科罚金。仍可上诉。
本案检方起诉正义公司制造、贩售饲料油品涉及诈欺,起诉后又追加2案相牵连案件,包
含法人正义公司及裕发公司在内,总计被告10人,上午宣判有罪被告共5人,分别为裕发
公司、裕发负责人何吴惠珠、油商林明忠、正义总经理何育仁、正义公司采购胡金忞。其
余包含正义公司法人及历任4名采购吴明正等被告均无罪。
判决认定,裕发负责人何吴惠珠与居中牵线的油商林明忠,于2009年起多次将来源不明猪
油搀混其他种类油品贩卖给正义公司,扣除成本后获利约1300万元。法院认为,裕发公司
油品在来源与本质上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且正义公司为国内猪油大厂,何吴惠珠与林明
忠当应知悉正义向他们购买油品,是要用来加工制造猪油商品,故其2人行为构成诈欺及
违反《食安法》犯行明确。
而正义公司总经理何育仁、采购胡金忞在采购原料油时,疏未注意要求供应商出具品质来
源切结保证书,并提供确切的原料来源证明,以致购入裕发提供的本质有害人体健康的油
品做为原料,再贩卖给下游通路商,构成《食安法》的过失犯。
至于正义公司法人被控违反《食安法》部分,合议庭认为,检方无法举证正义公司从总经
理何育仁至下属采购人员有故意犯罪情形,且正义公司购入的原料猪油并无明显低于市价
,依《食安法》49条第5项规定,公司从业人原因过失犯罪时无从对公司科罚金,因此判
决正义公司无罪。 (王吟芳/高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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