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日月光污染后劲溪 二审逆转判无罪

楼主: Richmood (平凡鸟日子)   2015-09-30 10:50:30
日月光污染后劲溪 二审逆转判无罪
中国时报【刘宥廷、刘康彦╱综合报导】
日月光半导体公司被控排放有毒废水污染楠梓后劲溪案,去年10月高雄地院依《废弃物清
理法》判K7厂厂长苏炳硕等4人有罪,检方提上诉,高雄高分院昨天改判全部无罪,法官
认为,起诉及一审适用法条错误,日月光排放废水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案发时《水
污法》排毒废水并无罚则,改判无罪。
高雄地院去年10月依《废弃物清理法》“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判日月光罚300万元
,K7厂长苏炳硕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均缓刑4至5年;检方对判
决不满,上诉盼加重刑度。
废水非事业废弃物
二审合议庭判决指出,K7厂经核发水污染防治许可证,2013年10月污染是汉华水处理工程
人员经验不足,未事先通知K7厂致使盐酸溢流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合议庭称,K7厂废水是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以管线或沟渠排放,不属事业废弃物范畴,
应属《水污法》管制范围,但《水污法》今年2月4日完成修法,旧法对本案“排放含有害
健康物质之废(污) 水”行为无罚责,无法可罚,所以判无罪。
另外,德民桥上游还有其他2、3家电镀酸洗工厂,同样有排放含铜、镍成分废水,桥下底
泥重金属及鱼体镍含量超标,无从认定是K7厂长时间或盐酸溢流造成。
合议庭表示,日月光当时处理过程应变能力不足,处置方式或有改进之处,惟应非任意弃
置、恶意排放废水,与《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1款构成要件不符。
检方不服二审判决
另外,检方所提底泥、鱼体采样数量仅为单一,无其他先后时间、同处、同渔塭采样检测
结果可供对照勾稽,更未能含括后劲溪其他流域范围,无法证明日月光就是祸首。
高雄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黄元冠表示,二审判决适用《废弃物清理法》之法律解释显然
与高雄地院及过去司法实务之环保判决截然不同,在生产制程中所产出物质,只要是强酸
,强碱或含有环保署认定有害之重金属,都属于有害事业废弃物,根本与其排放方式无关

检方强调,请二审检察官收到判决内容后,研拟具体理由再请高分检检察官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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