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现在新兴区民生锦田路附近...?

楼主: mlboy (想爱的小㊣)   2015-09-28 01:44:23
※ 引述《littlemai (准备好明天的微笑)》之铭言:
: 如题...
: 请问有版友知道新兴区锦田民生路口是在办哪类型的活动吗....?
: 若是选举活动可以告诉我是谁吗...
: 我是加护病房护理师长期轮大夜班...
: 噪音吵得我无法睡觉...焦躁的想哭
: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有假期
: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团圆乐
: 以上可按 删除
: 不管你要问什么,都别忘了附上‘高雄点’
: 我是高雄人或我曾住在高雄不能当高雄点喔
: 高雄点定义请参阅板规
其它推文各有立场...
我都没有意见...
但:
→ littlemai : 我已报警检举 谢谢楼上的指教 希望未来你跟你身边 09/26 20:07
→ littlemai : 的人不会有踏进加护病房的机会然后被我照顾到 09/26 20:07
我希望原po解释一下上面这段话可以吗?
你想对反对你的文章的乡民怎么样呢???
身为护理人员
个人的情感因素不能带入工作内容内
这是基本的职业道德
现在外面世道那么乱...
看到你这样的推文...
虽然我不是你说的楼上...
但也算身边的人...我真的很害怕...
过完中秋节...检查官可能有兴趣
记者应该也会有兴趣看看是那间医院的医护...
重申一下...
很希望你澄清一下...
否则闹大了吃亏的是谁很清楚。
特地网络上去查了些法条及构成要件...
法规 :
要旨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1 条
恐吓公众罪
条文内容:
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生危害于公安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条文解释
何谓“恐吓罪”?
刑法第 305 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 346 条 (恐吓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恐吓罪的构成要件
Oct 18 2008 09:567716232
(一)按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为刑法上之恐吓危害安全罪责,刑法第305条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05条之恐吓罪,所称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者,系指以使人生畏怖心为目的,而通知将加恶害之旨于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号判例)”。
(二)再按“刑法第305条之罪,仅以受恶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惧而有不安全之感觉为已足,不以发生客观上之危害为要件(民国 27 年 04 月 17 日最高法院 27 年度决议 (一)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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