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1条第1项第1款:“未领有驾驶执照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
第3项:“未满18岁之人,违反第1项第1款或第3款规定者,汽车驾驶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同时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2.“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机器脚踏车驾驶人或
附载座人未依规定戴安全帽者,处驾驶人新台币500元罚锾。”
3.第53条第1项规定,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
4.第六十条第一项 经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
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该条规定处罚外,处新台币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5.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或低于规定之最低时速,
除有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情形外,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罚锾。
6.行至无号志或号志故障而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之交岔路口,支线道车
应暂停让干线道车先行。
最后自撞汽车身亡 又不是警察撞的 也不是汽车撞的 到底是谁害死谁?
※ 引述《yuiler0512 (yuiler0512)》之铭言:
: 苹果日报http://0rz.tw/eEAre
: 短裤妹被警追送命 警“妳自己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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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在新店碧潭派出所担任巡佐的施富国,也针对此事在脸书发文。他在文中表示,在警专上
: 课
: 施富国表示,一直以来长官总是要他们遇单纯违规别追车、事后举发就好,让他不禁反问
: 长
: 施富国也说,在台湾最不缺的就是嘴砲人,认为如果一昧顾虑违规违法的人权,那还需要
: 警
: 依法行政何错之有?”。(叶国吏/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