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房仲业如此贴广告

楼主: beckham0516 (beckam0516)   2015-07-23 22:37:18
※ 引述《powerapo (谁偷了我的梗)》之铭言:
: 昨天17:34行经中山二路与一心二路口
: 有房仲业者大剌剌地张贴广告
: 看到行车记录器也不以为意
: http://i.imgur.com/UtUG2e5.jpg
: http://i.imgur.com/76Uhd0z.jpg
: 之后才发现车牌已被塑胶袋挡住
: 难怪这么大胆 因为根本检举不了
: 路灯上都是泡绵的痕迹...
回复一下大家的疑问。
针对张贴广告污染定着物的查处,环保局目前系依据:
1、电信法第8条,只要经查有张贴事实,立即断话6个月。
2、废弃物清理法第27条,只要符合污染要件,再裁罚1200~6000罚锾。
大家比较有问题的可能是第二个,若电话被人误植或恶意报复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略以:“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
...。”环保局会请当事人自行举证或提供资料以供查证,或提供伪造文书之报案三联单等
文件,才有可能撤销。
另外,向大家报告,截至今天为止,广告物的诉愿、行政诉讼案件,环保局还没输过哦!
欢迎大家提供检举影片(一定要有污染行为的前、中、后影像哦),让我们一同为高雄市
的美丽环境努力吧!!
作者: teferisengir (teferi)   2015-07-24 03:31:00
污染行为的前、中、后影像是指像电线杆被贴前就要先拍 贴了后也要拍 撕下后再拍一次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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