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大大好,鉴于车祸发生时,民众除了拨打110报警,常常因为紧张害怕而导致
不知所措,但小妹我要在此提醒大家千万要冷静面对(虽然很难,但还是要努力),并在
此将流程详细说明,也请大家不吝指教(本篇因为字数过多,怕伤害大家的眼睛,所以将
分成车祸初之处理及车祸后之处处理等2篇)
前言
首先,先跟各位版大报告一下,一般常听到的A1、A2及A3车祸,系为警方为了统计件数时
区分所用,所谓A1系指当事人当场”至24小时内”死亡之案件;A2系指当事人受伤或超过
24小时死亡之案件;A3则为普通的财损案件。然而这分类对于民众来说并无太大实益,”
一般民众只需要分财损赔偿”跟”有当事人受伤时或死亡”即可(肇事者可能需面临过失
伤害或过失致死的刑责)。
第一步:车祸发生时
当发生车祸时,切记不要惊慌,也不要就丢下对方就逃跑,即便是对方撞到您,也切记不
要离开现场!因为肇事逃逸罪规定在刑法第185-4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这个条文来看,并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必
要,也就是说,只要发生车祸,不论自己有没有错(故意或过失)都要留在现场,将伤者
送医,否则就会构成犯罪。
即便对方没有受伤你逃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也要处罚1000-3000罚锾
并吊扣驾照1-3个月。
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分成对方有在现场或逃走等两种情形,若对方逃跑的话,请立即记
下肇逃车牌,车辆特征(颜色车型等),如果没有行车记录器,记得“写下或用手机纪录
下来”这些东西,因为人的记忆会模糊,减少事后找不到肇事者的风险。
接着请立即拨打拨打110(报警)与119(救护)或112(紧急求救)或亦可通知保险公司
协助处理:(请注意下述两点)
1、报案时请说明事故地点、时间、车号、 车种、伤亡情形及报案人姓名。
这部分,打110跟119请说明报案人姓名、地点跟是否需要救护车即可(多人受伤请特别告
知需要几台救护车),除非是肇逃车辆有明显特征需要拦截围捕,不然其余车号、车种等
细节,处理员警到场后再告知记录即可。
110跟119主要是快速派遣勤务人员到现场,叙述太多会拖长处理员警跟救护车到场时间。
2、手机即使遭到锁定或找不到网络,或尚未插入SIM卡时,只要手机仍位于可使用之网络
类型涵盖范围内,仍可拨通112紧急求救系统。3、当事人最好亲自报案,或委托他人报案
,此属“自首行为”,日后若需负担刑事责任,则可依法获得减刑),另外如果你没受伤
,应该要用石头、粉笔、口红等把车子发生事故地点定位然后把车辆移开,不然可能会吃
一张妨害交通的罚单(同上面处罚条例第62条)喔!但如果是有受伤的,不可移车,就伤患
看需不需要就医,打110时可以跟他说有人受伤请他帮忙叫救护车。
此外,警察到前请注意自身跟他车安全,依事故地点的不同,放置三角锥的位子也有不同
喔!
1、 高速公路:应放置于事故地点后方100公尺处。
2、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过60公里之路段:应放置于事故地点后方80公尺处。
3、 最高速限超过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应放置于事故地点后方50公尺处。
4、 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应放置于事故地点后方30公尺处。
(贴心小提醒:依事故道路的速限,作为放置距离,既好记又明了。例如:在速限50公里
的道路,车辆故障标志就放置于车后50公尺。高速公路速限100公里,就放置于车后100公
尺处,以此类推。)
第二步:员警到场之处理
员警到场后,会拍照(车损跟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并登记双方身份(小叮咛:字段顺
位并不绝对代表责任轻重唷,一切仍然以鉴定后报告为主!),此时,双方可以向员警叙
述当时车祸发生的经过并请求员警记明于谈话纪录之中,另外在事故当事人联单上,除登
记双方详实纪录外,请记得要拨打对方手机确认一下唷!另外,绘制现场图请确认后再签
名,有问题也要马上请警察修正,因为后来的证据可能会受到高人、亲戚或朋友指点而与
事实有所误差。待所有资料齐全,警方会将卷移给业管单位处理(交通分队》交通警察大
队),肇责厘清部分,由法官依据笔录、初判表等资料判定,警察是在第一线处理人员,
因车祸处理攸关民众权益,我们会秉持专业、为每位民众尽全力付出!
此外,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会登记双方姓名及手机等联络资料,供日后联络之用。但不
登记住址,如果有因为申请调解或至法院提告之需要,则可以于申请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时,同时申请事故对方连络地址,或者在交大四楼民众联合服务中心,也可以申请“
对方住址”,交大会调阅员警制作事故笔录时,双方所留下的联络地址,提供给申请人俾
提供调解委员会寄送调解通知单之用。(申请调解除可自行申请外也可以要求承办员警员
警主动将事故资料寄送地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高雄市交通大队联合服务中心
地址: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191号4楼
电话:07-2412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