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违停、路霸一样,没人制止,所以一样的事情只会一再的发生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68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一、无正当理由,于公共场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借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三、强买、强卖物品或强索财务者。
资料参考:内政部 http://ppt.cc/3mpN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资料参考:法务部 http://ppt.cc/dJ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