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气象预报”请慎言

楼主: camry2006 (维持良好风气?)   2014-05-11 0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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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您好: |
| |
|本局接获民众检举台端于PTT |
|(http://www.ptt.cc/bbs/Kaohsiung/M.*****.html) 擅自进行气象预测, |
|经本局检视该网页内容,虽大致与本局发布之预报相同, |
|也符合本局推广民众应用本局网站上如雷达回波图及乡镇预报等产品之政策, |
|但仍请您务必配合办理下列事项,以免造成其他民众之困扰或有违反气象法之虞。|
|1. 在网络上讨论气象相关议题时,如涉及“气象预报”时, |
| 需对于引用之资料来源忠实转述并注明出处。 |
|2. 有关发布气象、地震或海象等现象之预报或警报之许可、限制及罚则, |
| 请参考气象法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00003) |
| 第17、18及24条之规定,以免因触法而受罚。 |
|3. 若有任何疑义,请洽本局***科长。(02-2349****) |
| |
| 中央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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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
全国气象、地震或海象等现象之预报或警报,由中央气象局统一发布。
但军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气象单位,
因军事或飞航安全需求对特定对象所发布,
或依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许可发布者,不在此限。
前项预报或警报之种类、内容、发布或解除及传播程序事项之办法,
由交通部定之。
第 18 条
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经中央气象局许可者,得发布气象或海象之预报。
但不得发布警报或灾害性天气之预报。
为前项发布时,应注明发布者之名称全衔或姓名。
第一项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之许可条件、许可期间、内容、程序、
废止条件、废止许可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此信是板主经板友辗转取得
查看该篇文章,我个人看不出有何【危言耸听】之处
再查看板上其他同类型的《提醒》文
也都是依照中央气象局网站的资料来说明
并无任何无中生有、来历不明的资讯
<师说>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
板主相信板上各人皆有其专长之处
应用其所学,将公开资料加以平民口语化
分享给板友,造福更多的人
如今却有人刻意向中央气象局检举高雄板的文章
此点着实令人惋惜与感慨
因为此信是因高雄板文章而来
身为板主,我便有提醒大家之义务
敬请大家发文时能多慎言
以免遭有心人士向相关单位检举
身为高雄板的一员我只能说
多谢好心人无私的分享,眼红者请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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