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来这篇早就该发了,但是为了怎么写想很久,所以就拖到现在了。
然后花了将近两个小时打完的文,不知道为什么跳掉了,翻暂存盘也没有,只好重来……
板规2-4明定,开放征求员工,内文须依照求职板格式。
有些人即使照着格式写也被检举被删除,为什么?
因为照着格式写还是写错的关系
先拿part-time(以下简称PT)板的发文格式来说明。
《工作时间》
参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四章第30、34、35条及第十一章第79条
每日工作&休息时间︰
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加四共十二小时。
每两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后四小时为延长工作时间,需给付加班费。
连续工作四小时,至少要有半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即为正常工作时间下须有至少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违反规定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得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业主名称、负责人姓名,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
工作日期为短期工读才需要填写。
排班为周一至周日哪几天要上班。早、中(午)晚、小夜、大夜的上班时间。
工作采昼夜轮班者,工作班次每周需更换一次,并给予适当休息。
休息有无计薪&供餐:
字面上的意思。
《工作待遇》
参劳基法第三章第21、23、24条、第四章32、37、39、40条及第十一章第79条
平常日薪资:
由劳资双方决定,但不得低于115/hr
但,PT板禁止薪资面议,欲私下讨论者请写出预期薪资,之后双方再协调。
国定假日薪资:
两个选择。
一、放假,薪水照平常日薪资计算。
二、上班,薪水照平常日薪资两倍计算,须补休。
超时加班费:
上面有说延长工作时间最多四个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前两个小时,按平常日薪资加给三分之一以上(1.33)
延长工作时间后两个小时,按平常日薪资加给三分之二以上(1.66)
若因天灾、事变或突发状况有加班必要者,按平常日薪资两倍计算,须于事后补休。
雇主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所属工会,无工会者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劳健保、劳退︰劳工保险条例第二章第6条及第六章第72条
劳健保为强制投保,并非公司员工福利,没有劳健保是违法的。(注三)
薪资发放日:
除非劳资双方互相约定,或是按月给付,否则一个月至少发薪两次。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请填地址。就好比别人问你住哪里,你会回答地址而不是二楼房间。
工作内容︰
字面上的意思。
《事业登记资料》
统一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不知道请问公司。不过不知道公司名称的话有点扯。
医疗医药相关单位代码:
农林渔牧业登记字号:
补教业立案文号:
以上三项选填,非上述业者免填写。
《联络资讯》
联络人姓氏︰
请问是先生还是小姐?
Email/电话︰
E-Mail、市话、手机号码择一填写,要全部都填也可以。不接受这三种以外的联络方式。
是否回信给报名者:
字面上的意思。
《其他资讯》
参就业服务法第一章第五条及第六章第65条
需求人数:
要征求的人数。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等原因歧视。
违反规定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通知方式:
是以电话、短信还是E-Mail通知应征者。
面试时间:
受训时间:
截止时间:
面试、受训的时间,请填写日期、时间。截止时间可只填日期。
job板的部份和PT板只有部分不同,所以就不一一说明了。
公司福利
这里请写员工享有的福利,但禁止写劳健保,上面已说过没劳健保违法。
薪资范围
目前基本月薪为19,047元,103/7/1将调涨至19,273元。
紧接着是以PT板格式的范例
每日工作&休息时间︰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一点半休息。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周一至周五工作,无排班。
休息有无计薪&供餐:休息有计薪。供餐部份可一同订便当或自行解决。
平常日薪资:200/hr
国定假日薪资:一律放假
超时加班费:前两小时280/hr,后两小时350/hr,不过加班通常都不到一个小时。
劳健保、劳退︰依法规定投保,投保费用自薪水扣除。
薪资发放日:每月十号,遇假日顺延。可领现或邮局汇款,汇款不受假日影响。
工作地点︰高雄市楠梓区凰楠路999号
工作内容:接待客户、执行各处室主管交代业务。
统一编号:11111111
单位名称:这是范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高雄市楠梓区凰楠路999号
连络人姓氏:陈先生
Email/电话︰
是否回信给报名者:仅回信给通过初试者。
需求人数:1
通知方式:电话通知
面试时间:2014/13/32 上午十点
受训时间:2014/13/32 下午两点
截止时间:2014/13/32
最后是关于板规的建议
1-4 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退文。
建议改成
1-4 发文需遵守中华民国法律之内容,违者退文。
然后现在未依格式发征求员工文的部份,原本都是依照2-4检举。
现在建议格式不符(如工作地点不明、统一编号不明、单位名称不明等)依照2-4处理。
但如果是违法征求(工时违法、薪资违法、无劳健保等)依照1-4处理。
主文完,感谢您的阅读。
注一:文字颜色代表。
紫色:前言或作为分隔线。
黄色:自问自答。
红色:罚则。
绿色:子字段,未特别加注为必填项目。
暗绿色:非必填项目,不过建议还是填写。
青色:引文。
注二:罚则部分已经PO过就不会重复PO出。
注三:劳健保相关条文因字数问题,改放在文章最底。
因为每行都有加上控制码,为避免洗钱嫌疑,将以在他处加完控制码后复制贴上的方式。
注四:《事业登记资料》字段所填写资料必须为政府单位可查询之公开资料。
注五:范例就只是范例,部分资料不是真的,请不要来信应征。
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
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受雇于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
、林场、茶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二、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三、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
四、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
私立学校之员工。
五、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
六、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
七、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
八、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
前项规定,于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身心健康之未满十五岁劳工亦适用之
。
前二项所称劳工,包括在职外国籍员工。
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日
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
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投保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将投保薪资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者,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并追缴其溢领给付金额。
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赔偿之。
投保单位于保险人依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为查对时,拒不出示者,或违反同条第四项
规定者,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投保单位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条第一项规
定加征滞纳金至应纳费额一倍者,其应缴之保险费仍未向保险人缴纳,且未经保险
人处以罚锾或处以罚锾未执行者,不再裁处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