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试运作〈聚众瘫痪看板正常运作处理规则〉

楼主: LTSC1980 (LTSC1980)   2016-06-09 10:56:54
※ [本文转录自 BoardAnnouce 看板 #1NM2oopY ]
作者: mousepad () 看板: BoardAnnouce
标题: [公告] 试运作〈聚众瘫痪看板正常运作处理规则〉
时间: Wed Jun 8 22:33:20 2016
试运作〈聚众瘫痪看板正常运作处理规则〉
一、本规则之目的与定义
a)为维持本站各看板正常运作,并维护理性讨论交流意见的空间,特订本规则。
b)本规则所称之“聚众瘫痪看板正常运作”,系指大量使用者于短时间内至特定
看板,以大量文章或推嘘文(含箭头)影响讨论功能日常运作之行为。
c)本站所有看板不论使用目的、讨论主题,均受本规则之规范。
二、本规则所限制之行为
a)于 A 板,以任何形式、内容,明示或暗示其他使用者聚集至 B 板(不限于
一个看板),以异常高频率之发文或推嘘文(含箭头),影响 B 板(不限
于一个看板)讨论功能之日常运作者。
b)于 A 板,以任何形式、内容,明示或暗示其他使用者聚集于 A 板内,以异
常高频率之发文或推嘘文(含箭头),影响该板讨论功能之日常运作者。
c)参与本规则所称“异常高频率发文或推嘘文(含箭头),影响该板讨论功能
日常之运作”集体行为中之个别使用者。
三、板务相关人员申请与审核
a)由前述讨论功能之日常运作受影响看板之任一板主,于该板所属小组之小组组务
板提出申请,详列涉及本规则第二条第a、b、c项之名单。经小组长附议后,由
板主(群)或小组长递交至该板所属群组之群组组务板。
b)板主或小组长处理不及或职务悬缺之看板或小组,得由小组长主动申请或群组长
主动立案。
c)群组长应于该申请递交三日内推文裁定是否立案。若裁定立案,应于三日内开设
救济专属临时看板,开放时限72小时。
d)群组长应于救济专属临时看板开板开放时限截止之七日内,裁定同意或否决该案
内容与处分名单之全部或一部。群组长同意之部分,于 BoardAffairs 板递交板
务站长,依本规则第五条执行后续处理。
四、救济程序
a)为维护使用者权益,严格避免本规则受不当使用,群组长应于立案三日内成立专
属临时看板。该板开放时限72小时,列名受处分名单之使用者若有异议,应于时
限内检附相关证据,主动向群组长提出答辩。
b)群组长认定该答辩有理由者,推文表达“同意其理由”,并将之移出处分名单、
或变更其违规认定。
群组长认定该答辩无理由者,推文表达“未能同意其理由”。
群组长认定该答辩之标题或内容未聚焦事实论述而有情绪性发言者,推文表达“
视同放弃救济途径”。
群组长认定未于开板公告张贴72小时内完成答辩定稿者(以最后修文时间为准)
,推文表达“逾时不受理”。
相关救济流程至此全部结束。
c)此救济程序专属临时看板亦受本规则规范。若该专属临时看板亦受聚众瘫痪行为
影响,群组长得于原案转交板务站长时一并提出违规事实与处分内容,由板务站
长执行后续处理。
五、处分
a)经群组长认定有第二条 a 项行为者,依其行为程度,受停权一年以上或列为
不受欢迎使用者处分。
b)经群组长认定有第二条 b 项行为者,受停权六个月处分;其中,过去曾受本
规则处分者,受停权一年以上处分。
c)经群组长认定有第二条 c 项行为者,受停权三个月处分;其中,过去曾受本
规则处分者,受停权六个月处分。
六、其他
本规则自公告起即时生效。其他未尽事项,由板务站长群进行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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