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举,vikk33板友在本板的文章如下:
1 21 3/26 vikk33 #1Qk7lc-g 转 [讨论] 现在年轻人不太流行金庸了?
2 4 6/09 vikk33 #1R6v0cMw □ [讨教] 刘仲敬论金庸
3 7/29 vikk33 #1RNRE4t5 R: [讨教] 刘仲敬论金庸
4 11/01 vikk33 #1RseovdT □ [讨教] 卢斯达 金庸求做稳建制派的一生
5 11/01 vikk33 #1RsepmKt □ [讨教] Hao Chuang
6 311/01 vikk33 #1RsetIAp R: [转录] 金庸小说无法行销洋人日本人
7 11/01 vikk33 #1RskIp7z □ [讨教] 夏途岛fb论金庸
8 11/01 vikk33 #1RskSGvN □ [讨教] 败在中共剑下的文坛大侠(李平)
9 11/03 vikk33 #1RtO1Xq4 □ [讨教] 富察FB论金庸
10 11/04 vikk33 #1RtjjkjU 转 [转录] 卢斯达:金庸的中国体系 为华人创造了
11 11/05 vikk33 #1Rt_6U08 □ [讨教] chia-heng seetoo论金庸
12 11/07 vikk33 #1Ruc6CPq □ [讨教] Jessie Chua 金庸与司马辽太郎
13 111/14 vikk33 #1RwtghM8 转 [推荐] 金庸到日本应该用轻小说来卖。
──────────────────────────────────────
上述第3篇~第5篇、第7篇~第12篇(共9篇文章)嘘多于推。
经检举涉及违反本板板规。(第26条)
上述第13篇转录“蔡坤霖facebook”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nightlight39/posts/10210116397466768
经检举涉及违反本板板规。(第10条、第23条)
以下为被转文原作者的说法:
→ nightlight39: 哈哈转到我的文,我想贴会自己贴 11/14 11:11
→ nightlight39: 请删吧 11/14 11:38
→ nightlight39: 那我明天来检举 11/15 00:02
本板相关板规如下:
26. 其他于本板交流时未竟规范之恶意行为,使用者得依据本条检举。
发恶意讨嘘文章,或具其他恶意(例如:你讨论的有够cy)……等皆属之。
26.1 是否为恶意,经使用者检举后,由板主判断。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于24小时之内修正其描述。
若时间期满未依要求执行,板主得删除之。
26.3 七日内恶意重复违反本条规则者,板主得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23. 本板禁止不符站规之转录行为。
23.1 未经同意,从他板转录他人文章至本板,或从本板转录至他板,
均接受原发文者检举。
23.2 违者视为恶搞所转录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4.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罚则,累犯者水桶时间以两倍,成几何增加。
24.1 累犯的定义为一年内有重复犯规者,犯本章不同规条亦在累犯定义之内。
10. 本板禁止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
10.1 是否为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由板主判断。
10.2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复制于精华区存盘,以利日后追究。
10.3 完成存盘备查后,板主得劣退其文章或处以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判决如下:
1.上述第3篇~第5篇、第7篇~第12篇(共9篇文章)违反板规第26条成立。
请vikk33于24小时之内,针对上述违规文章修正,并重新于本板发文。
(获得本板板众推嘘数净正评,方视为确实修正。)
若未于规定时间内确实修正,则将依据板规以累犯处分。
2.上述第13篇违反板规第23条成立。
请vikk33于24小时之内,向当事者及板众另行发文道歉。
(获得当事者不再追究之谅解,方视为确实道歉。)
若未于规定时间内确实道歉,则将依据板规第10条从重处分。
3.在此提醒,上述vikk33板友所有文章仅第1、2、6三篇文章目前未达违规标准,
若未能用心修正改变本板板众之观感,难料往后是否又多增负评而再被累进遭罚。
本板板规并无检举时效限制,故请务必斟酌此状况,做好修正并虚心道歉为宜。
本板仅欢迎具备善意之使用者,请各位板友谨守讨论分际,谢谢配合。
金庸板 F00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