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楼主遇到类似的问题,所以在此投不推荐一票
有点不同的故事是,我是2/18 - 2/22 号的团,但是2/17才决定取消
(当时旅游警示为一级,所以一度有考虑要冲一波。2/22 升为二级)
3/2 由于一直没收到联系,我们主动联系旅行社,结果收到以下回复
"亲爱的顾客您好
因受武汉疫情影响,日方及航空公司取消量非常大。由于您的退费金额为实际产生费用,
待与日方/航空公司申请之收据下来,会请会计部门一并核算连同退费申请书提供给您,
再恳请您耐心等候"
3/20 还是没有收到回复,也没说要退多少,于是再度联系旅行社,对方回复如下:
"亲爱的顾客您好:
已收到您的来信,因受武汉肺炎影响,日方与航空公司取消量较大,目前有较大笔的收据
需要请日方/航空公司开立后整合及对帐才能一一提交给消费者,
我们预计会在四月初前处理完毕,如有提早会尽快提供给您,谢谢您的耐心等候"
当时想说,好吧反正疫情造成这种事大家互相体谅,而且感觉他们在帮忙争取多些退费..
4/16日还是没有反应,我主动电话过去,旅行社表示刚好正要回复我们 (真是巧...):
"亲爱的顾客 您好:
旅客于2/17行程出发前一天来信确定取消行程,依照定型化契
约第十六条第四点:通知于出发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内到达者,赔偿旅游费用百分之七十
。扣除赔偿费用后退款。"
.........当下不知道为什么有种被骗的感觉,假设本来就要按合约走,那为什么还要
这么多时间协调?而且合约的第17条有写到假设旅游目的地有客观危险事实,旅客应该
负担5%+旅行社提出的行政费用。
于是我问旅行社为什么17条不能用,得到答复是那是行政院颁发二级警讯后才能适用
(合约内并没有注明) 于是我又问,那行政院有说针对这次疫情前一天取消是退50%
(https://cpc.ey.gov.tw/Page/98BF7E5EBE0FBA13) 这时候旅行社的回复是 我们签的
是个别化契约,所以行政院颁发的并不适用....
我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有一种合约自助餐的感觉,有利旅行社的就说政府规定,不利的
就说照他们的合约走。后来我也是去消保会申诉,但很怕这间旅行社倒闭,所以也是乖
乖填了退费申请书。(旅行社也不接受形程延后出发)
今天是5/28 我还是没收到任何一毛钱。
分享这件事情只是希望大家以后出国选旅行社时,可以多看看其他间。
我目前去了好多地方旅行,但从来没有遇过这么差的旅行社。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