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资讯] 雄狮个资外泄法院判不用赔

楼主: buzzard (Buzzard)   2017-11-15 18:49:49
看到原po因个资外泄被骗,手痒就贴一下个人浅见,供大家参考一下:
Q1 、原告告错标的?
106年度雄小字第1484号
原告主张:
原告于民国106年3月初向被告之高雄巨蛋分店购买车票,并留下个资,后因被告个资外泄
,导致原告于同年6月7日下午6时许,遭诈骗集团以被告身分来电原告,与原告核对身分
、手机号码、订单内容等个资后,佯称订单重复,需进行取消及转帐,原告因而在高雄三
民区建工路上之元大银行转帐,损失新台币(下同)21,107元,
为此,爰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9条第1项”规定提起本件诉讼,并声明:被告应给付原
告21,107元。
Q2、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9条第1项要件?
1.“非公务机关”故意或过失
2. 未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3. 与当事人权利受侵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以本案为例,就是如雄狮不承认系统遭入侵而导致个资外流,原告应证明:
a. 雄狮未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致电脑系统遭入侵
b. 入侵后取得原告个资
4. 权利受侵害与所生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以本案为例,就是雄狮不承认诈骗集团原告个资来源是雄狮所外泄的个资时,原告要证明

a. 骇客将入侵雄狮电脑系统的个资,交予诈骗集团
b. 诈骗集团利用此取得的个资骗原告
Q3、未善尽安全维护措施就要赔?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9条第1项的要件,还要求与损害发生间有因果关系
Q4、未善尽通知义务就要赔?
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2条,而请求赔偿的依据一样是同法第29条第1项
Q5、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9条第1项但书,由雄狮举证无因果关系?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9条第1项但书规定“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
限”
→是推定雄狮有过失 (意思就是雄狮要证明自己没过失),不是推定个资泄漏与被害人受
有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Q6、有因果关系之事实,可以适度降低原告举证之证明度,或迳将举证责任转换吗?
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
别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1.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前段定有明
文,此即举证责任之分配原则。
2. 但如遇有特殊情形,仍贯彻此一原则,对于该当事人显失公平时,即不受此原则规
定之限制,此为该条但书“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立法意旨。
是以受诉法院于决定是否适用该条但书所定公平之要求时,应视各该具体事件之诉讼类型
特性暨待证事实之性质,斟酌当事人间能力、财力之不平等、证据偏在一方、蒐证之困难
、因果关系证明之困难及法律本身之不备等因素,透过实体法之解释及政策论为重要因素
等法律规定之意旨,较量所涉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轻重,按待证事项与证据之距离
、举证之难易、盖然性之顺序(依人类之生活经验及统计上之高低),并依诚信原则,定
其举证责任或是否减轻其证明度,进而为事实之认定并予判决
Q5、向非公务机关民事求偿上限2万?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8条第3项
“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害额时”,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以每人每一事件
新台币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计算。
Q6、易飞网盗刷案例与本案不同?
该案一样会遇到 Q2 4. a. 的举证问题,就是易飞网不承认个资是从他那外流出去时
,原告一样要证明盗刷者的个资来源是易飞网
作者: yowhatsupsli (卖火柴的小女孩)   2017-11-15 18:55:00
所以日旅点在哪?
作者: kevenhong (四人世界~)   2017-11-15 20:12:00
魔人果然无所不在呀~
作者: michaelgodtw (可爱书生宝宝)   2017-11-15 22:54:00
就不要因为旅行社而被盗刷
作者: salufan (喜欢还是依赖?)   2017-11-16 10:44:00
推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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