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ower7 (泡七)
2017-11-15 00:07:01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简易庭
106雄小字1484 民事判决
三(二)原告主张因被告将原告个资外泄,而致原告受有21,107元之 损害等情,系有利于
原告之事实,揆诸前揭规定,应由原告 负担举证责任。依原告主张,其系遭佯称系被告
身分之诈骗 集团以被告多帮原告订了12份之阪神乘车券4份为由,要求 原告将帐户内之
金额转帐给对方,否则余额皆会被扣款,原 告因而转帐21,107元等情,并提出元大银行
自动柜员机交易 明细表2张为证,惟观诸原告提出之元大银行自动柜员机交 易明细表,
此仅得证明原告确有汇出21,107元之事实,且原 告所汇出之金额共21,107元,亦与原告
向被告购买之阪神乘 车券4 份共768 元间不具关连性,尚难以此迳认原告受有之 损害,
与被告间有何因果关系,原告复未提出其他事证供本 院审酌,本院实难凭其空言而对其
为有利之认定,揆诸前揭 说明,原告既无法证明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间具有因果关系 ,
其请求自不应准许。
法院的意思是原告没有将跟雄狮买票券与被诈骗那些钱的因果关系提出证据证明
也没有提出雄狮如何外泄的证据吧?(即其他事证...)
后来原告有上诉吗?
作者:
pohy960 (069yhop)
2017-11-15 00:10:00这个要怎么举证呀 感觉好难 我只想到骇客出来作证..
作者:
bignoob (有我嫩嗎)
2017-11-15 00:14:00被诈骗跟个资外泄完全是两回事 八竿子打不著
作者:
Aatrox (the Darkin Blade)
2017-11-15 00:18:00被诈骗应该要告诈骗集团啊 告雄狮干嘛
作者: LeobenYK (?) 2017-11-15 00:28:00
白话文:原告无法证明诈骗集团的个资来源铁定是雄狮
作者:
erik777 (水树奈奈红白登场!!!)
2017-11-15 00:30:00所以以后应该要电话录音确认订单编号、信用卡号这样就能证明诈骗集团手上的资料来自雄狮
作者:
Aatrox (the Darkin Blade)
2017-11-15 00:31:00楼上讲那些也没办法证明啊而且如果雄狮是被骇客入侵被窃取资料 那雄狮有没有故意过失也是一个问题
作者:
wtfconk (mean)
2017-11-15 01:04:00骇客或诈欺师得先自首承认并证明资料来自于雄狮
作者:
all4467 (换明日欢笑)
2017-11-15 07:52:00感觉应该要雄狮证明系统有符合可预期标准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7-11-15 09:12:00原PO是纯民事求偿吧,建议改用个资法的条文求偿,但金额有上限
作者:
l711470 (nao)
2017-11-15 09:30:00原PO用雄狮违反个资法去提告吧,实务面很难证明被骗和个资外泄有关,即时这种ATM诈骗就是个资外泄导致但难证明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7-11-15 09:46:00个资法施行细则中,举证责任会变成雄狮要举证未外泄个资
个资泄露不等于一定会被诈骗,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吧另外 可以请教一下是哪一条说雄狮要举证呢?
请教民事求偿2万(上限)又是哪来的规定....?而且第十二条又哪里看得出雄狮要举证个资未外泄了..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7-11-15 10:09:00个资法第29条,可以请求第28条第三项的赔偿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7-11-15 10:12:00是呀,已经有外泄事实很好处理
作者:
ikimo (ikimo)
2017-11-15 10:44:00简单讲就是原po告错请求标的,应该直接针对个资外泄求偿,而不是被诈骗求偿
作者:
erik777 (水树奈奈红白登场!!!)
2017-11-15 13:35:006月订东南机票有接到诈骗电话
作者: shix1576 (WeskerWu) 2017-11-15 17:24:00
我是以个资法去进行求偿的雄狮那边是说他们只是先发新闻稿表示可能有被骇客入侵雄狮那边是说他们只是先发新闻稿表示可能有被骇客入侵资料有外泄而至于为何会相信诈骗集团则是因为他他们有资料有外泄而至于为何会相信诈骗集团则是因为他他们有核对订单编号 项目 金额 款项 及是否为使用信用卡 连我核对订单编号 项目 金额 款项 及是否为使用信用卡 连我是用邮局visa卡都知道我已经尽可能的提出所有证据 但是法官不采纳 因此我也没有再上诉
援引个资法第12, 27-29条告雄狮未善尽安全维护措施和通知义务 求偿500~2万,个资法第12条的“告知”是有很严格要件的(请参考施行细则第22点)现在几乎没有业者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