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事其实台湾应该要积极立法处理,来参考一下美国运输部的规定:
http://airconsumer.ost.dot.gov/publications/flyrights.htm#overbooking
对于非自愿被请下班机的赔偿:
- 抵达目的地时间延迟不到一小时:不用赔偿
- 抵达时间延迟时间 1-2 小时 (国际线 1-4 小时):单程票价的 200%,以 US$650
为上限
- 抵达时间延迟时间超过两小时 (国际线 4 小时) 以上,或航空公司未处理,
赔偿单程票价四倍,以 US$1300 为上限。
- 即使你接受赔偿,原机票仍有效,赔偿金并不是买回该机票运你到目的地的权利。
- 如果有付额外金额买机上服务或升级而因为坐不上不能使用,必须退款。
以上规则不适用因天候等不可抗力造程的延误,同时客人需要有已确认的订位
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还有一些例外不过真正超卖跑不掉...)
与其在这边争论航空公司自己的条款,不如积极建议立委把这东西立法,
廉航要竞争很好,但我们自己应该也要把场子的规矩弄清楚,不要只是开记者会
这种没啥实际用处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