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 年12 月7 日起针对旅行不便险部份条文修正,摘要如下:
1. 班机延误定义:
(1)增加“班机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四小时被取消、延误或机场宣布关闭
的理赔认定标准”:以航空公司或机场网站公告为准。
(2)班机延误补偿同一出发地以给付一次为限。
2. 行李损失补偿:删除个人行李由人为因素所致之遗失不负赔偿责任。
3. 改降非原定机场之补偿:非原定机场加注不包括返回起飞机场。
4. 提早结束旅程之补偿:修正第三款条文“于旅游出发前已知悉旅游目的
地突然发生战争、类似战争、天然灾害或法定传染病……”,不负赔偿责
任。
5. 相关费用单据皆改需为正本才能申请理赔。
跟旧版差异不大,只是多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