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eanyeh: 查了一下,日本尚无免责的明文规定~ 05/04 20:34
在板上谈这个是有点离题
网络上也都有资讯
大家看看 版主若觉不妥请删文
或是请我自删都没问题
台湾的法律规定以下场所需配置AED
http://tw-aed.mohw.gov.tw/ShowNews.jsp?NewsID=16
(一)、交通要冲:机场、高铁站、二等站以上之台铁车站、捷运站、转运站、高速公路
(二)、长距离交通工具:高铁、座位数超过十九人座
且派遣客舱组员之载客飞机等交通工具。
(三)、观光旅游地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及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之风景区、
(四)、学校、大型集会场所或特殊机构:高中以上之学校。
(五)、大型休闲场所:平均单日有三千名民众出入之电影片映演场所
(六)、大型购物场所:平均单日有三千名民众出入之大型商场
(七)、旅宿场所:客房房间超过二百五十间之旅馆、饭店
(八)、大型公众浴场或温泉区:旺季期间平均
单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众浴场、温泉区。
不过在日本 我相信大家看到的AED密度应该更高 连岚山小火车上面都有
http://moola3.pixnet.net/album/photo/274398414
至于免责讨论 法律有写
http://tw-aed.mohw.gov.tw/UploadContent/complete.pdf
可是我相信大家都会怕麻烦 毕竟人心不古
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十四之二条: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
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而日本方面 日本救急医学会 在推广CPR+AED的FAQ中也有提到
http://aed.jaam.jp/faq.html
责任を问われることはありませんか? (不用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责任を问われることはありません。 (不会被追究责任。)
而日本相关法条 我查到的是
http://0rz.tw/UpBJx
“善きサマリア人の法”に一致する法律はない (没有法律符合“好撒玛利亚人法”)
而且虽然有民法698 条の“紧急事务管理”の项、刑法37 条の“紧急避难”
而且阻却违法的可能性高 实际上因为这样被告的case也没有
但是的确是没有相关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