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发在这里是否恰当,倘有违板规之处,还请版主告知,将会自行撤下。
我想很多人应该都觉得前几天所公告的入境旅客药品限量规定“怪怪的”,
而且非常不合理,甚至刑罚不相当。
却无法明确知道在法律上的违误,以下这篇由蔡律师在FB上所撰写的文章
可以帮助大家了解该管制表在法律上的违误处,可能已逾越了药事法的规定。
http://ppt.cc/jCSF
(蔡律师在留言中也说希望请大家多转载)
其实药事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但书已经明文规定旅客自用药品不在药事法第22条
的限制范围内,是除外部分,既然如此,食品药物管制署又怎么能依药事法第22条
第2项规定加以限制之呢(是否有会同财政部同意此部分也是可议的)?
大家如果觉得该限制不合理,应该一人一信向主管机关表达其自认的不合理处,
不一定是要专业的法律论述,而是向政府表达刑罚之不合理及限量的不合理即可,
并请食药署说明。
自己的权益自己争,希望大家能够共襄盛举。
食药署的询答系统:
https://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