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ggbox》之铭言:
: 作者: eggbox (蛋盒子) 看板: Japan_Travel
: 标题: Fw: [新闻] 出国买药超量 可判10年
: 时间: Fri Jun 6 07:37:27 2014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JaFoOX8 ]
: 作者: eggbox (蛋盒子)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新闻] 出国买药超量 可判10年
: 时间: Fri Jun 6 07:26:13 2014
: 苹果日报
: 【蔡明桦╱台北报导】民众出国血拼药品,超量恐吃牢饭。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昨
: 宣布,为避免不肖业者藉出国挟带大量药品返台转售牟利,明年七月起,民众出国购买维
: 他命、肠胃药等药品,若超量须事前申请,从国外邮寄药品回台则一律事前申请,违者最
: 重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众砲轰,罚太重、太离谱。
: 导游轰:太离谱
: 民众出国爱买药,根据现行规定,热门药品包括维他命限量一个人带一千两百颗、胃药一
: 千颗,万金油限三大瓶或十二小瓶等,而不在规定内的药品,则每种以两瓶(盒)为限,
: 且成药限带六种。目前出国民众入境时,若携带超量药品,超量部分会遭留置,民众可选
: 择放弃或补提申请,若提出超量的理由合理,海关就会归还被扣的药品,反之则没入销毁
:
: 。
: 但近年屡传不肖业者假出国、真进货,根据财政部统计,近四年入境旅客违规携带超量药
: 物达五百五十八件,邮包违规四十一件,快递违规七十一件,影响合法药商权益并危及民
: 众健康。
: 食药署副组长戴雪咏昨说,明年七月起,民众出国若要携带超量药品回台,须事前向食药
: 署提出申请并取得核准,从国外寄药品回台则不论是否超量,一律要事前申请,且一年限
: 两次,违者依《药事法》最重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
: 担任旅行社领队的林凯政痛批,民众出国常会帮亲友代购药品,又不是强盗纵火,超量没
: 事前申请竟要被判刑,实在太离谱。
: http://0rz.tw/iewBP
: 这3小...?这政府想钱想疯了??维他命是药品??XXX
: 普通国人出国去日本都会帮亲友买药都很正常吧??
: 卫生署应该去抓异常大量地而不是市井小民阿!!!XXX嘞!!
: 还罚到10年??酒驾撞死人都没10年了吧??X
http://web.customs.gov.tw/public/Attachment/711281446471.pdf
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
说明:
一、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合于本表品目范围及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第 11 条第 2 项规定之限额者,准免税、免办输入许可证放行,
如超过前开限额而未逾本办法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之限额者,其超过部分仍应依规
定税放。
二、入境旅客携带本表物品,超过其限量或逾本办法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之限额者,应
依本办法第 17 条规定办理。
三、入境旅客携带本表物品,如属应施检疫品目范围者,仍应依各该输入规定办理。
品 名 包装或容量 数 量
万金油 瓶装 3大瓶或12小瓶
八卦丹 盒装 12小盒
龙角散 盒装 6小盒
驱风油 瓶装 2瓶
中将汤丸 瓶装 红340粒装2瓶 或 白490粒装2瓶
Salonpas 50片盒装 2盒
硫克肝 300粒瓶装 2瓶
正露丸 400粒瓶装 2瓶
胃药 1,000粒瓶装 1瓶
Mentholatum 瓶装 6瓶
辣椒膏 24片盒装 2盒
朝日万金膏 5片盒装 6盒
Alinamin 290粒瓶装 2瓶
口服维生素 12 瓶,但总量不得超过 1,200 颗
药品
锭状、胶囊状 每种12瓶,其总量不得超过2,400粒
食品 (每种数量在1,200粒至2,400粒应向卫生署申办样品输入手续)
隐形眼镜 盒装或散装 6对
中药材及中 中药材每种0.6公斤,合计12种。中药成药每
药成药 种12瓶(盒),惟总数不得逾36瓶(盒)。
备注
一、表列自用药物,旅客以携带 6 种为限,除各级管制药品及公告禁止使
用之保育物种者,应依法处理外,其他自用药物,其成分未含各级管
制药品者,其限量比照表列每种 2 瓶(盒)为限,合计以不超过 6 种
为原则。
二、船舶或航空器服务人员于调岸时,其携带少量自用药物进口,得比照旅客,
准予携带 6 种。回航船员或航空器服务人员,则以携带 2 种为限。但不得携
带中将汤(丸)药品。
三、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之管制药品,须凭医院、诊所之证
明,以治疗其本人疾病者为限,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证明之处方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3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 修正日期 民国 98 年 07 月 22 日
第 17 条
入境旅客携带进口之行李物品如超过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
六条规定之限制范围者,应自入境之翌日起二个月内缴验输入许可证或将
超逾限制范围部分办理退运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必要时得申请延长一个月
,届期不缴验输入许可证或办理退运或声明放弃者,依关税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