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接到学弟妹打来问,在某超商打工的执班时间站收银台,交班清算后却发现
金额短少时,店里叫员工全额赔偿的状况。上列这种状况到底合不合法呢?
个人的想法是:按日本劳働基准法第六条:不得订立预约损害赔偿额之劳働契约,
但另一方面,在通达及实务判例中却出现:如损害发生之因乃出自劳働者时,即
令其赔偿亦无不可的说明。
目前的日本判例及通达所列的情况乃是基于"确定劳働者本身有过失"才可求偿
且不论是何者都未规定"数额甚至是全额"。再者,判例也陈明,基于使用者
(雇主)之监督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之衡平对照下,即便是确定为员工犯错所造
成之损失,也应由使用者(雇主)及被使用者(劳工)公平分摊之。
因此当下我是和他说:员工当班时因其之过失所造成之损害,雇主得向该名员工
请求损害赔偿(即使没有明文订在雇佣契中),但不可要求全额(于法无据),
应视个案与员工沟通公平之金额。而若对雇主要求的金额不满时,可以到各都道
府県労働局或労働基准监督署做投(申)诉。
希望大家在日本留学打工都能顺顺利利,不要遇到那种找到机会就扣薪水的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