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综板的板友你们好,我好像是首次在这里发言,若有不符合规矩的地方请大家务必提醒
指正。
我猜每位关心这则新闻的板友,都曾经对山口达也有过好印象,因此感到愤怒、震惊的心
情,我想我们都是一样的。
不过对于这则新闻,每个人觉得山口达也所犯的错误严重度,以及愿不愿意原谅他,都会
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而得出不同的答案。我认为这些答案都没有孰是孰非,看到大家这样
争执让人感到很难过,因为我们都是从这则新闻里受伤的人,也是不希望这个世界再发生
类似事情的人。
当我们无法理解网友A单单一句山口达也的行为恶性其实没有这么重大的意见,我总觉得
可能是因为我们对A的生活经历一无所知;而A在难过自己的发言被其他人攻击的同时,
我总想着如果最初A有针对自己是怎么得出“山口达也的行为恶性其实没有这么重大”这
个结论有更多的说明,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让彼此二次伤害的话语。
因此我想试着以自己做示范,去谈关于这几天山口达也的谢罪事件。我自己先承认,我是
粉丝,所以不管说什么都会被认为是帮偶像辩护,但我事实上就大众所谓“性侵案件”的
想法,不管是林奕含事件、发源自好莱坞的#metoo运动、或者我自己工作上/生活中遇到
的情况,我采取的立场向来都是一贯的。我的理论确实不是社会的主流,但我会尝试着把
我的逻辑解释清楚,提供给各位做参考。
首先,山口达也本次事件会被移送到检察署,而之前好像比较没有如此名人的前例,我个
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从2017年7月13日开始,强制猥亵在日本从告诉乃论罪变更为非告
诉乃论罪,也就是变成台湾一般民众所说的“公诉罪”(但这是一个不精确的名词,不建
议大家继续使用)。也就是说这个罪在2017年7月13日之前,只要当初提出告诉的被害人
撤回告诉,那么整个程序就终结了,在司法制度上不会再继续讨论。
而2017年7月13日之后,在日本并且被检察官/法官认为该行为人可能构成“强制”猥亵
的情形下被害人纵使撤回告诉,检察官/法官依然要依照职权去判断该行为人有没有构成
这样的犯罪。
修法内容可参考此文【全员注目】刑法・强奸罪改正で强制性交等罪の运用始まり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