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知道就有点厉害的日台音乐业界小知识(上

楼主: ATCTaiwan (ATCTaiwan)   2020-08-29 14:59:18
知道就有点厉害的日台音乐业界小知识(上)─ 版权巨兽《JASRAC》篇
https://atctwn.com/2020/08/29/50737/
任何一个创作,诞生便有“著作权(俗称版权)”,但不是读法律的音乐著作人对繁杂的
权利细分及使用方式该如何是好?最有效率的方法就是交给专业的来。在日本最通常的模
式来说,著作人会先将自己的著作权交给音乐出版社,再由音乐出版社将自己作品的著作
权“信托”给“仲介”进行分配及管理。而本篇所提的“JASRAC”就是在日本至今仍处垄
断地位的著作权管理及仲介团体。首先我们先靠下面这张图初步认识你听的音乐怎么到你
手上的。
【被敲竹杠后的日本及JASRAC的设立】
明治维新后日本为了跟上世界先进大国的脚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在1899年第一次
颁布著作权法,1931年配合罗马公约概括的把大部分音乐相关行为含括到著作权法中,但
当时民风状况却是“有著作权法但没著作权观念”,也没有一个专门管理音乐著作权的组
织。在这个背景下,1930年代日本NHK受到了当时由英德法澳义五国组成的“录音权协会
国际事务局”代表在音乐使用权方面的涨价要求,期间甚至发生过NHK将近一年时间无法
播出外国歌曲的窘境,之后还一度想在日本成立专门的著作权代理授权组织。
这个事件最终促成日本在1939年“仲介业务法”的设立,依照本法案,每一个著作权种类
都仅允许一个管理事业成立,排除境外势力后,音乐著作权的部分宣布由“社団法人大日
本音楽著作権协会”统一管理,并在1948年改名为现在的“一般社団法人日本音楽著作権
协会(JASRAC)”。随后在这条法案以及二次大战后日本文化厅(相当于台湾的文化部)
、GHQ(驻日盟军总司令)保障下,JASRAC在超过60年的时光垄断了几乎全日本的著作权
管理工作。
以下根据仲介业务法,要求草创的“社団法人大日本音楽著作権协会”的四个经营方向。
你没看错,一直到现在JASRAC都还是做为非营利公司持续活动着。
① 作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代表作词、作曲者行使权利。
② 根据日本的实际状况订定公平合理的费用,并逐步、稳定的收取。
③ 与外国的音乐著作权团体相互结盟,以内外平等的原则保护外国人的音乐著作权。
④ 为了著作权思想的启蒙及普及持续努力。
【时代冲击及JASRAC不变的垄断地位】
1990年代随着网络兴起、录音、录影、出版媒介的多样化、各项政策松绑、改善JASRAC对
于市场垄断情形(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的大环境下,最终日本国会在2000年废止仲介业
务法,颁布全新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将著作权管理事业的部分由原先的许可制改
为登录制(你有本事就能自己开一间的意思)。此时,对于JASRAC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有不
同声音的团体也应运而生,其中较为著名的有eLicense以及Japan Right Clearance(JRC
),但就当时的状况而言,日本全部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团体全部加起来市占率大概只有1%

也因为JASRAC古老制度加上长期垄断的局面,使得相关问题随着时代层出不穷,从跟KTV
收取音乐使用费,到游戏、网络漫画(歌词也算在内)、吃茶店以及音乐教室教学用途(
可参考友站整理),甚至是向演奏者征收千年前传统乐曲版权费的乌龙事件等(后来
JASRAC承认错误并道歉),让JASRAC可谓臭名远播。连知名歌手宇多田光都曾看不下去表
示“如果是用我的歌做教学用途,希望能够不在乎著作权费被大家使用也没关系”,但由
于著作权信托契约属于专属授权(知道吴青峰事件的朋友应该不陌生),即使宇多田光的
声量再怎么大,仍无法改变JASRAC行使权利的事实。
然而,收钱是一回事,给钱又是另一回事,不透明的利益分配规则使得不论是使用者或者
著作权人都相当感冒,因此也有不少作家是拒绝将自己的作品登录到JASRAC的(例如东方
Project作者ZUN)。
【为何JASRAC能够如此畅行无阻?】
音乐著作人如果能够更专注在音乐创作工作上,为什么要花大把的时间在权利行使以及管
理上?著作权管理团体的存在,能够相当大程度节省著作人或者著作权人在交易成本上的
精力及时间,也因此著作权管理组织一直以来都有其“需求性”。
加上日本在著作权法尚未成熟时,仅允许一个著作权种类存在一组管理团体,当这个团体
没有竞争者,又受到法律规范能够有效管理所有资源,在规模经济的效果下,壮大几乎是
必然的趋势。截至今年4月1日,JASRAC的信托契约数已经超过1.8万件,音乐使用费征收
超过1176亿日币。财大气粗的JASRAC,跟其他团体竞价时自然能有更多筹码及音乐资源能
与使用者谈判。长久下来即使法令松绑,依然相当不利新团体加入竞争。
最后,是JASRAC以及“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的性质,JASRAC的著作权信托契约权利等同
专属授权,且著作人是“原则”全权信托,没办法说创作10首歌只登录1首在JASRAC。其
它优点还有在著作权受到侵害需要救济时,JASRAC可直接代替著作人打官司。
【JASRAC独大问题的解套】
日本东洋大学教授安藤和宏曾在其论文《音楽著作権管理事业者の现状と课题》中提到“
依照现在JASRAC的一元管理下,对新的使用形式和其对应的报酬改订无法有效反应,且无
法弹性的应对使用者们对于额外服务的不同需求。继续这样下去的话,面对透过网络及全
新的媒体型态所提供的作品,将无法有效的自由订定与作品本身价值相符的价格,也很难
成立自由的发行单位。更进一步说,JASRAC的独占集中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音乐产业发展的
阻碍。为了解决这种状况,只能更改现行制度,导入复数个团体加入竞争,让使用者及著
作权者有更多的选择。”
前段提到2000年颁布了全新的“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使得更多有志之士加入著作权战
场(虽然大部分都阵亡了)。直到2016年日本爱贝克思扶植由eLicense以及Japan Right
Clearance(JRC)合并的“NexTone”才让这个局面在未来有逆转的可能,有关“NexTone
”这间公司的介绍可以继续参考友站介绍(连结)。或许哪天能看见像是AMD对阵intel的
版权市占率大战也说不定...
作者: kazeho (风穗)   2020-08-30 00:41:00
台湾的MUST(也是音乐集管团体)就发生过类似的争议https://blow.streetvoice.com/3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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