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化粪池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0 15:28:25
Hi,大家好 我来交差的 祝大家生意兴荣
一、是否成立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
(一)
1.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以行为人于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下之
公然状态下,藉粗鄙之言语、举动、文字、图画或其他形式,侮谩辱骂,足以产生轻蔑被害
人人格者,为其构成要件(105年上易字第1337号判决)。
2.在网络上,将他打成牠应无造成他人人格之贬损:
有关“牠”乙词,依我国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解释,其义为“指动物的第三人称代名
词”。依一般社会通念,将“他”打成“牠”,可认有将人动物化,自有负面评价他人名誉
之意。惟从K大在15756篇11/16 18:35分的推文回文内容来看“叫牠拿出证明法规来看…
…看不到牠极限在哪里,早就不想理他了= =”,因时间间隔极短皆在18:35分内发出总计81
字,1分钟之内牠他互替,应可认为系K大在打字时之误打,应不足以产生轻蔑d大之人格,所
以应不致构成本罪。
(二)至于刑法第301条规定:“犯第二百九十八条至三百条之罪,于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诱人
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寻获者,得减轻其刑。”乃送回或寻获被诱人之得减刑规定,跟本事件毫
无干系。
(三)吾以为,d大应系想用刑法第310条第2项加重诽谤罪而误打成301条:
1.刑法第310条第2项规定:“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罚金。”按刑法三百十条诽谤罪之成立,必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
毁损他人名誉之具体事实,尚仅抽象的公然为谩骂或嘲弄,并未指摘具体事实,则属刑法第
三百零九条第一项公然侮辱罪范畴(86台上6920号判决)。
2.然k大系将“他”打成“牠”,而无以何具体事实来毁损d大之名誉,应无落入310条诽谤
罪讨论之空间,至于是否构成309条公然侮辱罪,则同上说明。
二、至于叫对方之后去跟检察官解释……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
嫌者,应即开始侦查。”第232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第236-1条第1项前段
规定:“告诉,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二) 本事件中,d大提到将委任公司律师为之,并指出“叫对方之后去跟检察官解释”,可
知其系采委任律师向检察官提起告诉,再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有别于自诉程序。
三、诬告部分:
(一) 依刑法第169条第1项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诬告罪之成立,以告诉人所诉被诉人之事实必须完全出于虚构为要件,
若有出于误会或怀疑有此事实而为申告,以致不能证明其所诉之事实为真实,纵被诉人不负
刑责,而告诉人本缺乏诬告之故意,亦难成立诬告罪名(44年台上字第892号判例)。
(二) 本事件中,d大所诉事实系依据k大于15756篇11/16 18:35分推文回文之内容而非属完
全虚构,不构成诬告罪之成立要件,而无成罪之可能。
四、民法部分(d大说采刑附民方式提告):
可能系民法184条第1项前段过失侵权责任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便采抽象轻过失之过失概念能通过,亦因刑法第309条不成罪,无不
法性而不该当本条。
五、附带一提,民事诉诉法第249条第2项规定:“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
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
同条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法院得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所以,要提出诉讼前要审慎为之,谢谢大家..
然后不要浪费时间在这无聊的事情了Ein = =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16:23:00
反正两个月后 诉状出去了 正式提出告诉后 看后续状况再说律师费不用我负担 我也不用担心什么你觉得无聊 但我是当事人 我可不觉得无聊连骂人畜生都有事了 用"牠"会没事 我是觉得莫名其妙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0 16:33:00
d大,他不是说你无聊...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16:34:00
关于这种事情的判例很多 过去我们认为很一般的词汇结果都被判有罪 这应该是要看惩办检察官与法官的见解才比较正确吧承办 打错了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16-11-20 18:03:00
专业推
作者: PETERBOOK   2016-11-20 18:45:00
单看诉状内容可能真的觉得没什么,但跟了这一系列的推文你来我往,情绪累积总是会爆发,也该要有方法制止这种爱引战的人出现,还给板上正常的价值观!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19:00:00
没事没事,我只是被某位大老板酸说反串要给交代而已..某些蠢事真的连跟争一口气的都不必要....他是哪位?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1:00:00
这篇不是A大打的吗 怎么换你来给各交代啊 弄得我好乱
作者: LAUNFEI (态度决定高度)   2016-11-20 21:07:00
帐号过多造成错乱!?所以我期待"台湾骂人价目表多一个"牠"这样应该才能让很多人清醒点认知,台湾恐龙法官超级无上限顺便探讨一下15750篇吧~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22:18:00
我是po文陈律师的老板不是员工,怎么样?LAUNFEI先生既然你推文时候这么厉害,麻烦你也快秀一下,不要嘴巴长毛
作者: askey (像钥匙)   2016-11-20 22:19:00
这种公然侮辱还是应该除罪化...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22:21:00
看几个条文案例就想唬跟看几本书就说要建筑装修不是一样?
作者: askey (像钥匙)   2016-11-20 22:24:00
人家说你几句不专业就火~你又念过几本书可以说法官恐龙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2:24:00
我是不知道你是那位K大的谁啦 但我告不告 不是你说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2:25:00
说的算 有罪无罪 更不是你说的算 不是吗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0 22:25:00
我跟K大没关系啦,那种人谁来浸他都刚好而已,看手段而已阿觉得手段不好想告知,LAUNFEI开始狗仗人势,也不知道哪位D大你就会说相信各别专业那位L就只会酸PO来讲?讲了然后勒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2:32:00
(摊手)反正手段好不好 几个月后自见分晓 至于你跟L大到底发生何事 我也不想了解你在法律版的PO文 我也刚好有看到 相信推文中 另外两位法律人的见解你也有看到 法令解释人各有不同只有在法庭或检察庭才会有答案 不是吗?
作者: cloudybay (雾湾)   2016-11-20 23:01:00
我推这篇!结果很有可能不起诉 民事上感觉也不好主张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0 23:10:00
不管起诉与否 还没到那天 谁会知道呢(摊手)
作者: LAUNFEI (态度决定高度)   2016-11-20 23:23:00
好一句 仗人势,好一句嘴巴长 ,来设计板质疑告人是否过当之后,又自认谁比谁傲慢了,果然是法律"处",骂人不带脏字,论拐弯,一的神!冠希论酸,晚辈时有不及前人k神,后又有一的神杀出重围,直言仗义,一论判定结局看几个条文案例就想唬跟看几本书就说要建筑装修不是一样?(此文乃k先生一贯酸文内容!?,近朱者赤啊~慎之慎之!)如果真的觉得大家继续淌这化粪池大乱斗很开心,除了D大与K大之情事,认为不过瘾,我是否傲慢自有心证,您是否更加傲慢也天地可鉴,但我不认为所有人想继续下去,我会先不回文,以示尊重D大
作者: victor21835 (victor)   2016-11-20 23:57:00
还好我不是法律系的 看的头好痛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12:00
在原文说人家反串,人家回你说会叫我写一篇摘要,反倒说人家帐号过多造成错乱?! ...现在这到底是什么情况阿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18:00
那可以请教一下 你实务打过几场官司呢?这应该不会不礼貌吧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18:00
台湾恐龙法官超级无上限还真是抱歉唷唷唷请问你有仔细了解过台湾的司法吗?就每天看个新闻也在那边跟着嚷嚷恐龙法官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21:00
我只是很好奇e大说他是你老板 都请你写摘要了 怎么还在law版发问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22:00
难不成你从小到大的学费是付给旺旺冬参还三粒阿要是连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都没有,我真为你的客户感到担忧(抖抖抖.........这不就是一个交流平台,我老板要怎么做我怎管得着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25:00
我又被无视了。。。。。。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26:00
我开头都说来交差了事了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26:00
喔 那您的实务经验呢?可以请教一下吧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28:00
这是室设板,我老板目的是想回归这个板原该有的专业讨论空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1 00:29:00
那个,可以停止了,你怀疑我用两帐号你可以查IP啥小的都可事实上你也可以继续唬烂还没告成的法条然后先要求道歉如果你怀疑我是老板,也没问题,大家来po些证明力够的东西
作者: gaykou (呜呜哇呜)   2016-11-21 00:30:00
讨论问题都要开职业大绝就是?完全失焦的战文意义在哪?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1 00:30:00
至于实务经验,上面那篇我看眼睛瞎了才看无吧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31:00
间,而不是现在这样
作者: gaykou (呜呜哇呜)   2016-11-21 00:31:00
同意楼上
作者: einsfun (einsfun)   2016-11-21 00:32:00
K先生嘴贱不代表你可以用非自己专业来要求对方公开道歉law版我打什么大家可以去看,我一开始讲得很客气了,讲句难听点的..我一开始好意,现在我只想说,你算什么东西?
楼主: AM0726 (AM0726)   2016-11-21 00:35:00
我老板清楚这是d大跟k大私人恩怨,只是想制止搧风点火歪风~
作者: LAUNFEI (态度决定高度)   2016-11-21 00:56:00
感谢法律"处"关心,我的客户都对我十余年的服务很满意,如想讨论谁真的在持续引战的主事者疑似用做贼的喊抓贼的方式继续导入,小弟实在少陪~晚安,您继续吧,好大的官威大老板先生(一切都有消失与出现,一切都有因而果,欢迎所有大大清楚仔细检视近期相关文章推文与回文序)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0:59:00
现在换声音大就可以了是吗XDDD遏止歪风?那当初K在到处引战时 你们在那?法律版也是我去看我自己有关家事提问时 碰巧看到的反应那么大干嘛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1 01:05:00
原来A大是律师,可惜没看到三阶段论证...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1:06:00
除非你是这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承审法官 或是原告被告的委任律师 那攻防地点也不会在这里不是吗XD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1 01:06:00
law版其实我也在那边打滚了一段时间,偶尔会客串一下
作者: LAUNFEI (态度决定高度)   2016-11-21 01:06:00
引述:台大法律系教授陈志龙指出,法律系学生多是背多分,没有自己的想法(千万别死背法条啊,大大大律师),您前辈老师有说,千万要听,恐龙法官多,也是前辈教授承认的啊!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1 01:07:00
推文发表一些自己的法律见解...当然e大的文章也有看到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1:08:00
为了一个不是自己的案子 还要写一篇摘要 辛苦你了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1 01:08:00
虽然是双方的恩怨,但是在这个版引爆的..当事人要行使他合法的权力,别人也无法置啄,不是吗?要说到歪风,反正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 LAUNFEI (态度决定高度)   2016-11-21 01:12:00
法律我是不懂多少,我书读不多,不过我只清楚明白,人在做天在看!谁消失谁随后便至谁先护航谁,谁又引战谁,自有公评,四处发起砲火,点燃烽火,真是好强大的法律团队啊!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1 01:13:00
再者,有没有被侮辱到,除了文章提到的部分外,也要参酌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吧?还有,室内装修除了设计与工程的专业,法务部分也需要接触,当然不像法律系那样的专业,但也是得学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01:18:00
我觉得这话题 就此打住 反正公司律师也要两个月后 才有时间帮我处理 除非A大真的成为K大的委任律师 不然这件事 就不烦您或你老板操心了 让室内设计版回归该是讨论设计的地方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6-11-21 01:21:00
说真的,我还真有遇到有版友是法律板与室设板两边跑
作者: LAUNFEI (态度决定高度)   2016-11-21 01:23:00
我真的是见识浅薄,第一次看见身为老板,马上拿出老板身份和职业出来昭告天下的法律系大官人,想问各位有认识这么希望自己受观注与显眼的律师?依据两位法律相关事务大人的一言一行,如此冲,如此大声与不客气,还真是我数年来未接触到的律师反应,小弟真的见识浅薄了,相信大家也是,如果我误导了"反串"我道道道歉
作者: kcss5213 (cs5213)   2016-11-21 10:58:00
整篇看下来.推真正的专业 高下立判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16-11-21 11:05:00
真正的专业是在判决书或起诉书下来那一刻..........还有不起诉处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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