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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成立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
(一)
1.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以行为人于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的状态下之
公然状态下,藉粗鄙之言语、举动、文字、图画或其他形式,侮谩辱骂,足以产生轻蔑被害
人人格者,为其构成要件(105年上易字第1337号判决)。
2.在网络上,将他打成牠应无造成他人人格之贬损:
有关“牠”乙词,依我国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解释,其义为“指动物的第三人称代名
词”。依一般社会通念,将“他”打成“牠”,可认有将人动物化,自有负面评价他人名誉
之意。惟从K大在15756篇11/16 18:35分的推文回文内容来看“叫牠拿出证明法规来看…
…看不到牠极限在哪里,早就不想理他了= =”,因时间间隔极短皆在18:35分内发出总计81
字,1分钟之内牠他互替,应可认为系K大在打字时之误打,应不足以产生轻蔑d大之人格,所
以应不致构成本罪。
(二)至于刑法第301条规定:“犯第二百九十八条至三百条之罪,于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诱人
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寻获者,得减轻其刑。”乃送回或寻获被诱人之得减刑规定,跟本事件毫
无干系。
(三)吾以为,d大应系想用刑法第310条第2项加重诽谤罪而误打成301条:
1.刑法第310条第2项规定:“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罚金。”按刑法三百十条诽谤罪之成立,必须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
毁损他人名誉之具体事实,尚仅抽象的公然为谩骂或嘲弄,并未指摘具体事实,则属刑法第
三百零九条第一项公然侮辱罪范畴(86台上6920号判决)。
2.然k大系将“他”打成“牠”,而无以何具体事实来毁损d大之名誉,应无落入310条诽谤
罪讨论之空间,至于是否构成309条公然侮辱罪,则同上说明。
二、至于叫对方之后去跟检察官解释……
(一) 依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
嫌者,应即开始侦查。”第232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第236-1条第1项前段
规定:“告诉,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二) 本事件中,d大提到将委任公司律师为之,并指出“叫对方之后去跟检察官解释”,可
知其系采委任律师向检察官提起告诉,再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有别于自诉程序。
三、诬告部分:
(一) 依刑法第169条第1项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诬告罪之成立,以告诉人所诉被诉人之事实必须完全出于虚构为要件,
若有出于误会或怀疑有此事实而为申告,以致不能证明其所诉之事实为真实,纵被诉人不负
刑责,而告诉人本缺乏诬告之故意,亦难成立诬告罪名(44年台上字第892号判例)。
(二) 本事件中,d大所诉事实系依据k大于15756篇11/16 18:35分推文回文之内容而非属完
全虚构,不构成诬告罪之成立要件,而无成罪之可能。
四、民法部分(d大说采刑附民方式提告):
可能系民法184条第1项前段过失侵权责任之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便采抽象轻过失之过失概念能通过,亦因刑法第309条不成罪,无不
法性而不该当本条。
五、附带一提,民事诉诉法第249条第2项规定:“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
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
同条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法院得处原告新台币六万元以下之罚锾。”
所以,要提出诉讼前要审慎为之,谢谢大家..
然后不要浪费时间在这无聊的事情了E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