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全球在本件诉讼似乎未委任律师代理而举证责任分配依民诉法277条本文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抗辩被保人的保险事故为保险法第127条的既往症,那保险公司就要负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结果就是败诉这部分可参一审112罗保小2判决的四、本院之判断(二)的部分。而二审113保小上1判决主文一、上诉驳回,理由在事实及理由的二、(二)倒数第3句以后:上诉人(即保险人)徒以被上诉人不同意调阅病历即遽连结上诉人请求无理由之结论,进而指摘原判决违法,为无理由;所以原判决无违背法令之情事,上诉人提起上诉显然没有理由,二审依法当可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上诉。再者,我国民事诉讼系采辩论主义,辩论主义第三命题:非经当事人提出之证据,法院“不得”职权调查。本件因被保人不同意调阅资料,故保险公司无积极证据证明带病投保或为保前疾病,所以在无证据情况下如何声请调查证据?另,对于要被保人事故后资料提供部分,确实为法无明文的协力义务,然依目前通说,似无法解为保险人不负理赔责任的效果(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页333)
https://i.imgur.com/COTBjRT.jpeg此种资料提供的协力义务,保险法虽无明文,但在契约上约定应无不可(江,页330)。所以,保险人明明可以在将此提供资料义务在契约明文约定,但却没有这样做,所生的不利益,当然是保险人自己承担,不然万事上溯到法理,那何必订立书面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