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A 债务人B 两方不为直系亲属
B想拿自己的保单来抵债(要保人、被保险人皆为B)
经双方协议决定采用更动要保人为A方式来进行
**主要因为现在解约这保单暂无余值,且B无力续缴目前累积的保单借款利息,利滚利再
不久这保单会自动消灭,仅登记为受益人并没有用。
有直接询问新光,确定有保险利益可以更换,但需要准备有法律效力的债权证据,不能是
私人借据,整体回应很模糊,唯一有提到强制执行函文,但在说明两边并没有要走诉讼判
决或强制执行这条路后(强制执行的结果是否就会是解约来履行债务?目前的状况刚好不
适合),再细问就提说不清楚请去法院问...。
请问有办理过或是了解新光人寿规定的达人可以提供一点说明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