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如果病人"自称"收据正本弄丢了,来补发收据(看诊的,复健的,自费的)
这些补发收据会盖“与正本相符”章吗
认识的诊所目前补发收据都没盖与正本相符(就是直接印一张新的跟正本长一模一样)
想说如果病人拿着补发的收据 刚好又有投保多家用正本理赔的医疗险
那不就会让病人投机可以申请多次正本理赔, 这样是否会跟保险公司起纠纷?或会延伸出
法律问题?
另外有一些病人可能会另外申请的收据,像是
期间收据
印有健保申报点数的收据
这些因为是病人特别申请才会给, 这种也要盖“与正本相符”章吗
再请板友多多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