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那一家的人寿险可以信任?

楼主: bombomtom (棒棒糖)   2023-04-27 10:06:50
分享些个人看法 欢迎大家讨论
首先 个人认为一个完整的保险服务/销售流程
销售完说明保单条款是必要的
至少至少要说明除外责任 原因就不多赘述
而在这一条的解释 我受到的训练是这样
1 这条其实有呼应保险条款的第一条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究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
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寿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 今天被保人自杀
并不影响投保时保障受益人之目的(契约当事人的真意)
所以在两年后 公司当然需负给付责任
2 为什么是两年
依照统计一个人如果有自杀的想法 想透过自杀领取高额保险金
通常这个想法无法持续两年
3 如果投保时没自杀想法后来有想法呢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既然当初保险公司在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承保
这本来就是保险公司该承担的风险
套句与神同行的一句话
没有糟糕的人 只有真的很糟糕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会知道保户经历什么事情 但生命无价
当然至少要保障保户在意的家人
最后我想说 没有什么比你来得更重要
请爱惜生命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4-27 10:42:00
不错啊,虽然内容把业务员说明义务与定型化契约的解释原则混淆误用,但看得出有认真做功课,给赞但是,保险服务跟销售流程是不同的,应该仔细区辨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5条规定,业务员经授权之范围,原则只有“招揽行为”,其他如理赔申请等保户服务,都不是招揽行为,尤其是保险经纪人公司的业务员,为客户提供之申请理赔服务几乎都跟消费者缔结的“委任”契约,并不是经授权的招揽行为销售流程依公平待客原则,包括广告真实、告知揭露、适合度原则,这个都是“先”契约责任,不以契约有效成立为必要而人身保险契约几乎都为定型化契约,要被保人缔约可说毫无真意可言如果被保人本来就是怀抱自杀目的来投保,那死亡的危险就不属于保29所称的不可意料不可抗力,而失保险契约之目的,契约当然是无效,对保险公司难度只是在举证责任而已保障保户家人非常有趣,因为契约本来就是相对性,既然自杀破坏契约对价平衡,为什么保险公司还要去保障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呢?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23-04-27 11:48:00
以上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