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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个人认为一个完整的保险服务/销售流程
销售完说明保单条款是必要的
至少至少要说明除外责任 原因就不多赘述
而在这一条的解释 我受到的训练是这样
1 这条其实有呼应保险条款的第一条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究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
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寿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 今天被保人自杀
并不影响投保时保障受益人之目的(契约当事人的真意)
所以在两年后 公司当然需负给付责任
2 为什么是两年
依照统计一个人如果有自杀的想法 想透过自杀领取高额保险金
通常这个想法无法持续两年
3 如果投保时没自杀想法后来有想法呢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既然当初保险公司在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承保
这本来就是保险公司该承担的风险
套句与神同行的一句话
没有糟糕的人 只有真的很糟糕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会知道保户经历什么事情 但生命无价
当然至少要保障保户在意的家人
最后我想说 没有什么比你来得更重要
请爱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