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险评议分享

楼主: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3:01:12
和泰0161T
迟迟没收到理赔所以去申请评议
评议结果如下
https://i.imgur.com/TQUfEim.jpg
提供给收不到保险金的人参考
想申诉的人不用浪费时间申诉了
作者: svcc (DCS2vcc)   2023-03-06 13:50:00
还没赔又不是不赔如果申请信用卡没有秒核 你会不会打电话去大小声阿?
作者: jdes973241 (雪翼)   2023-03-06 14:28:00
耐心等收利息吧,一年10%的利息很高
作者: cowbeyo (cowbeyo)   2023-03-06 15:17:00
又没说不赔你
作者: NASHISMAGIC (nashisgood)   2023-03-06 15:20:00
还没赔本来就不用开评议
作者: cheng1991 (Travis)   2023-03-06 15:55:00
可怜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6 17:08:00
请问你申请评议前有没有依金保法第13条2项“先”向保险公司申诉?如果没有,那当然是申请不合程式。这种先行程序,目的是先让原处分机关(保险契约就是保险公司)有自省的机会,如果保险公司接到你的申诉在申诉处理期间(30天)重新检讨,发现如真的时间太久了、金额错了,他们能迅速更正错误给消费者合理满意的回复,问题就解决了,不然大家一窝蜂去起诉、评议,再多的法院、纷争处理机构也解决不完,更何况评议中心成立目的在于迅速解决消费者跟金融机构的纷争(金保1),所为的评议经法院核可后有既判力所以可以强制执行,这就是法院现在大推的诉讼外纷争解决,你不先申诉,动不动就申请评议,如果大家跟你一样不就壅塞评议中心,这样能迅速解决纷争吗?你要先检讨是不是有依规定一步一步走完程序,不是不合你意就怪别人
楼主: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7:33:00
当然有先申诉,这是过了30日后仍未回应所做的评议6月申请->12月申诉->1月评议->2月回函通知继续等总之,只要没有被拒赔,就是只能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6 18:20:00
申诉的回复呢?如果有申诉再申请评议,而且超过半年,那评议中心用不合程式,实在很夸张你贴一下评议字号跟保险公司的申诉回复
楼主: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8:36:00
112年评字第100461号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6 18:36:00
好的,那保险公司的申诉回复再麻烦一下,感恩
楼主: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18:37:00
https://i.imgur.com/Hs6ZzDS.jpg等了一个月确定没回应才申请评议的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6 18:44:00
哈哈,我晚上回复你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3-03-06 20:03:00
感觉很合理,就算评议要乔金额 还是要保险公司审阿
作者: OliverChang (奥利弗)   2023-03-06 20:13:00
真是头疼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6 20:41:00
你这个112评100461可能才刚出炉还没上外网,目前只公开到112年1月11日。但是,针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人备齐契约条款约定文件,保险公司的给付期限;以及评议处理程序,我认为:1、评议中心以金保法24条2项1款申请不合程式为由,做成不受理之决定,应有很大讨论空间。理由是,依你的短信截图来看,该短信是由评议中心所发出,事实上你并没有依金保法规定先向保险公司申诉,而是向评议中心申诉,而再由中心转交给保险公司;而中心是1229移交给和泰,但不表示和泰就马上收到,假设1229中心挂号寄出,最快隔日1230邮局送达保险公司,所以由1231开始起算,至隔年0129满30日,你最快能申请评议为0130,假设送达日期为1231,甚至元旦后邮局才送达保险公司,自然应依送达日翌日起算30天。然而依你贴的评议书,评议中心说他30日就收到了,也就是你寄出时候根本还没完成法定的30天申诉处理时间,所以我认为应该是依金保法第24条2项四款申诉未余30天为理由,不受理你的评议申请而所谓的申请评议之程式,规定在26条1项以书面提出申请,而申请书应依24条1项规定载明当事人基本资料、请求标的、事实理由等等,这部分既然评议中心都表明看过你提供的事证(判断理由二、第四行),显见你应该不是不合程式,所以才说不受理理由有讨论空间,我是认为应该如上述以第四款做成不受理的理由啦2、保险公司的给付期限,目前虽法未有明文,但是评议中心说:“申请人实际未遭拒赔,并衡酌今金融情势、申请人请求不具急迫性…等等”,着实让人惊讶不可思不可议,这种话评议中心说的出来?李志峰教授(现任评议委员)认为:“保险人对于责任关系相关事项之厘清与决定,对于被保险人有重大影响,尤其是以保险作为财务安全重要管理方式之被保险人而言,若保险人拖延认定时间并停止依保险契约应为之保险给付,将可能对其产生严重之打击。”<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之调查义务-评台南地院105保2民事判决>又,“该条(保34)规定之目的,在于课予保险人从速给付保险金之义务,避免保险人狭经济优势恣不理赔致受益人蒙受迟延给付不利益所为之衡平规定。准此,就保险人是否可归责,即应从有利于受益人方面为解释,亦即,除非有具体原因可认保险人迟延给付乃属不可归责,…..,盖若非做此解释,前述保险法之规定(保34)将永无适用之时”(台湾高院91保上67民事判决)。
楼主: Symphogear (MRH)   2023-03-06 21:51:00
感谢Z大释疑,我再研究看看还有没有进一步的救济方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6 21:55:00
综上,虽然目前确诊申请保险人数众多,确实造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负担,然而,这是保险人的责任,当初卖这么多,怎不盘点理赔人数与流程?纵以情势变更原则认为因太多人确诊理赔致迟延给付不可归责于保险人,但至多也仅可认为可能会迟延多点时间,绝无迟延半年以上仍不可归责保险人之道理,基于风险分配,太多人理赔绝对不是迟延半年以上的理由,评议中心所谓衡酌现今金融局势云云,实在是愧对金保法立法理由与中心成立之目的只能上法院了,你去书局找王泽鉴的民法总则,不用买,站着看就好,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10页而已,看完你会血脉偾张,然后到法院的诉讼辅导科,跟他说你认为你的理由,不服评议的原因,就站在辅导科用手写写起诉状,写完复印两份共散份,然后进去递状缴裁判费,正本给法院,副本请收件处盖章,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去法院邮局挂号寄给保险公司,然后倒头回家睡觉等法院开庭传票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3-03-07 23:01:00
傻眼,是还没赔不是不理赔,这也要申诉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8 13:34:00
https://i.imgur.com/AT8qR24.jpg业务员真的要好好读点书,保险法第34条1项后段明定,未约定给付期限者,保险人“应”于接到理赔通知15日内给付,竟还有老屁股认为只是还没赔!!!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3-03-08 17:30:00
可是有第二项的但书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8 17:55:00
34条1项前段后段、2项哪里来的但书?法条都贴了,可以指出哪里有但书?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23-03-08 18:05:00
超过付利息就好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3-03-08 18:22:00
“本条第2项系为督促保险人尽速给付给付保险金所为的特别规定,应优于民法第233条第1项而适用”。<叶启洲保险法实例演习,P.233>“现我国保险实务未如英美法建立公证人理算人制度,既可能造成保险人不愿承认要被保人提出之证明文件而拒绝理赔,导致当事人于法庭上争辩旷日费时。…。为防止保险人以调查程序为借口,迟不确定赔偿金额起见,依保险法理,一方面赋予保险人得要求要被保人提供证明文件资料之权,另一方面,则课予保险人应于一定期限内确定赔偿金额范围之义务,以示公平”。<江朝国。保险法理论基础P.451、466>目前保34未如保78火险给付期限增加惩罚性规定,实为保险法上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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