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业务员是亲戚,早期也没有很明确规范业务员不得代保管要保人的存簿跟印章,
民国89年的时候,投保时也才国一。
结果投保期间被业务员拿保单伪造签名拿去做保单贷款,要保人被伪造,
连法定代理也也被伪造签名,钱被汇到帐户也被领走,
陆续去追查,保单借款非本人签名,且提领的时间本人都有不在场证明(人在A地却在B地
被领钱),
保单借款的地址、电话都是错的,甚至连要保人地址、电话都被改了,所以收不到任何的
通知。
发现后去跟保险公司申诉,提出相关佐证,保险公司都已经谈到理赔员出面处理,
结果理赔员寄了一份纸本书函给的回复是,大意是:
“虽然你主张不是亲自签名的保单借款,
但是钱是汇到你的户头,如果你坚持不是你签名的借款,
那就是不当得利,我们会要求你将本金利息还给保险公司”
.........
傻眼,保户被伪造签名借款,钱还被领走,
居然保户是不当得利要还钱...可以这样玩的吗?
虽然已经将案件送到评议中心去处理了,看起来也是只会到最后阶段,
如果保险公司这样真的这样玩过,那业务员似乎也不用太认真推保险了,
找几个有钱的这样搞就赚翻了吧?反正保险公司帮你搓掉也没差吧。
查了多间保险公司案例 这根本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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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不同的是我根本没申请过保单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