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说好的缴满20年保证月领1万5千元,投保15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21-05-15 0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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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下同)93年10月10日,甲以自己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投
保变额万能寿险(下称“投资型保单”),并于同年月13日完成承保事宜。
甲向评议委员指称,当初业务员来推销这张投资型保单时,明明说好只要缴满
20年,就能从113年10月14日开始“保证月领”1万5千元且领满45年。不料日
前致电乙保险公司客服时,客服在电话中竟表示,由于投保时所选定投入的结
构型债券(下称“投资标的”)早就已经停售,所以后续所缴保费也早早改放
至银行帐户,到期只能从该帐户取款 个人听完瞬间晴天霹雳!客服说法怎么
跟当初业务员承诺的天差地远!保险公司这作法会不会太瞎了!?
乙保险公司无奈表示,本公司确实依甲所签订的保险契约行事,投保初期确实
依约将所缴保费投入该投资标的,怎料但该投资标的出现停售情况,本公司早
在95年8月30日就寄出实体通知书给甲,同时在官网揭露该投资标的停售讯息
,还安排业务员亲自向甲说明该投资标的转换权益,也有提供其他投资标的供
甲进行选择,进而协助甲更换适合的投资标的。
是甲自己坚持不愿转换投资标的!本公司无法取得甲的转换同意下,只好依条
款约定,将该投资标的价值转到同币别的货币帐户内,作法完全合法,也符合
保单条款的约定。既然条款并未约定本公司有维持该投资标的之义务,甲的要
求只是他个人的一厢情愿!
【评议中心见解-乙保险公司作法虽如条款所述,但商品文宣已使甲误信可保
证月领,且未能证明于投资标的停售时已善尽送达通知之义务,乙就上述疏失
难辞其咎,应给付一定之补偿金额予甲。】
一、甲投保之投资型保单条款约定:“...一、本公司得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增
列新的投资标的供要保人作为投资标的配置的选择,或终止、暂时终止提供某
一投资标的与要保人作为投资标的配置的选择,惟本公司应于一个月前以书面
通知要保人。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资标的之终止(如投资标的经理公司因
解散、破产、撤销核准或其他原因终止该投资标的)而终止提供该投资标的做
为要保人投资标的配置的选择,但本公司应立即以书面通知要保人。前项调整
后,要保人应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后15日内向本公司申请投资标的的转换或终止
;若未提出申请时,则视同要保人同意将该投资标的价值转换至相同币别之货
币帐户或货币型基金(若本契约未提供相同币别之货币帐户或货币型基金,则
视同转换至新台币货币帐户)。...。”
二、经查,乙保险公司虽主张曾于95年8月30日寄发通知书,并曾在官网揭露
该投资标的即将停售的讯息,另又安排业务人员向甲说明投资标的转换权益等
;但该投资标的停售通知书并未以挂号方式寄出,加上事隔已久,也无法确定
甲是否确实收到该停售通知书,只记得业务员曾询问过是否要转换标的,但询
问时根本没提到是因为投资标的停售才须申请转换标的事情!乙接着提出95年
8月30当时的投资标的停售通知单范本,但该范本并不能作为该停售通知书已
经送达予甲之证明。
三、另查,甲在93年投保时会选定该投资标的,原因在于当初提供的保单文宣
上,也只有提供该投资标相关报酬资料而已,文宣提及“保本保息且投资期间
100%参与投资获利,让客户有机会提前退休。”、“S&P信评AA-以上的投资
银行保证,到期保证年报酬率高于2.5%”、“投资目标追求正报酬,与股市涨
跌无关。”,文宣上提供的案例为每月存入1万,累积缴费20年,则每月保证提
领1.5万,最低保证提领34年等语;虽于文宣资料上也印着“相关资讯请详见每
档投资标的说明或商品说明书”、“参考过去之投资绩效制成,相对人不保证
未来之投资收益”等字样。整体观察文宣资料,不能排除甲遭到误导的可能性;
因此,甲误信可保证月领的说法并非毫无根据。
四、依现有卷证资料,不能断定乙保险公司确实将该投资标的停售之事实告知
予甲,甚至连业务员有无详实告知转换该投资标后可能对甲的权益影响,也无
从得知。除了商品文宣导致甲误信可保证月领外,该投资标的在投保后旋即停
售,乙又未提供相似之投资标的让甲健行转换,种种情形显然违反甲当初的投
保本意。
五、综合审酌投资型保险投资管理办法、投资型保险资讯揭露应遵循事项,及
保单条款之约定,本中心为弭平纷争,衡酌个案具体情形,依金融消费者保护
法第20条所定之公平合理原则,认定乙应给付OOO元予甲作为补偿。
结论:
1、投资型保单的纠纷多不胜数,业者招揽话术常用“投资兼具保障”让一般
大众有“一举两得”的感觉。但事实上,如果投保者不懂基金投资,也没有高
额的寿险保障需求时,买到后悔的机率其实不低,也因此才有“投资归投资、
保险归保险”的说法,民众投保前不得不慎。
2、这个案例特别的点,在于保险业者自制的官方商品文宣中,明显有使人误
信可保证月领的问题,与一般较常见由招揽业务员自制DM出现的纠纷,情形
不太一样。此评议案例也说明,民众应保留业务员当初招揽时的DM、文宣或
相关书面资料,在遭遇纠纷时可能会有意料不到的效果,不让自己陷入口说
无凭的困境。(另参考:保险业招揽人员从事投资型保险商品招揽时之应注
意事项)
3、本案中,评议结果最终并未如甲所愿(保证月领1.5万且领45年),个人推
测,评议中心是以商品文宣终究不是保单条款约来进行认定,只好退而求其次
采取“公平合理原则”(如果没有保留商品文宣还能顺利主张公平合理原则?)
,使保户尚能获得一定金额之补偿。(详参108评2221评议书)
作者: tivi   2021-05-15 16:28:0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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