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别怀疑!买保险就是看“白纸黑字”,出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21-05-09 1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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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民国(下同)87年4月16日,以自己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向丁保险公司
投保终身寿险,并附加防癌险附约(个人型)。
甲向评议中心声明,当初签约时保险业务员丙曾口头告知,投保年龄满14岁
且在未来结婚后,可将防癌险附约从原本的“个人型”申请转换成“家庭型”
,转换后配偶也可享有一样的防癌险保障。
之后经丙主动联系在109年1月提出申请,不料隔月竟被通知无法转换,原因
是当初的投保年龄不满15岁!但之前业务员明明说14岁就能申请,无法理解
为何会被打回票。丁保险公司则解释,业务员丙的口头说词并非保险契约所
约定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单内容为依归。
虽然甲所投保的防癌险附约,的确约定被保险人结婚时,可向本公司申请由
“个人型”转换为“双人型”无误;但条款中也同时约定,若被保险人投保
当时保险年龄在14岁(含)以下时,便无法适用该婚后转换之规定。经查甲出
生于73年3月份,投保当时的保险年龄为14岁,自然不符条款约定的转换条
件,本公司以此拒绝甲并无不当。
【评议中心见解-业务员丙之口头解说错误不影响契约内容,丁保险公司以
甲不符合转换条件而拒绝其申请并无不妥;但丁就丙之口头错误须对甲作一
定金额之合理补偿。】
一、经查,甲在87年4月24日向丁保险公司完成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防癌险附
约,甲丁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契约所约定之内容为准。
二、虽然甲提出与业务员丙的通讯软件(Line)对话内容,可证明丙已承认招
揽当时,针对防癌附约可于结婚后申请由“个人型”转换为“家庭型”在
投保年龄上解说错误。不过,仔细阅读甲提供的Line纪录,只能看出是甲在
提出契约转换后,其与丙之间的对话内容,无法直接断定为87年招揽当时
的对话。
三、即便真的如甲所说,丙当初在招揽时针对申请转换的年龄说明的确说
错,但这部份也只涉及丁保险公司是否该对甲负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并
不因保险业务员丙说明有错,而改变保险契约内已约定之条款及内容。
四、该防癌险附约条款约定有“本附约个人保险单之被保险人或单亲家庭
保险单之主被保险人依法定程序结婚者,得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为双亲家庭
保险单。但被保险人系于14岁(含)以前投保本附约者,本项约定即不适用。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足岁计算,但是未满1岁的零数超过6个月
者加算1岁,要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书填明
。...。”依上述条款可知,既然甲投保该防癌险附约时的投保年龄是14岁,
自然无法适用婚后可从“个人型”申请变更为“家庭型”保单的规定。
五、因此,丁保险公司依防癌险附约条款约定办理并无问题,然而业务员丙
就转换年龄说明错误,对甲之保险规划也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本中心
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依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则,认定丁就
其业务员丙说明错误部分,应给付新台币○○○元予甲作为合理补偿。
结论:
1、民众于投保后有争议,终究必须回到保单条款(白纸黑字)检视问题,
保户不该期待保险业务推销时说了什么,保险契约内容就必然与业务员所
说的一致,业务口头上的说法是真是假?唯有再透过核对条款内容才能够
查证。
2、条款的解读及解说义务,本该由保险业者及招揽业务员承担,而非转
嫁让一般大众来负担。然而业者与保户间始终存有“利益冲突”,部分业
务员于推销部分条款设计不利保户的险种时,可能因佣金考量刻意避而不
谈条款缺陷(以免保户不买单);因此,民众在投保前,除了自行花时间
来解读保单条款(以求自保),切勿对保险业务抱持过度期待。
3、评议中心于本案表示,依条款解读丁拒绝甲之附约转换申请部分并无
问题;有问题的是,甲因业务员丙之错误解读而引发的不利益(若无对话
纪录为证恐怕没这么顺利),依金保法公平合理原则,丁保险公司就业务
员错误解读而影响甲权益的部分,尚须给付一定之补偿金额予甲。(详参
109评1610评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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